No.62 - 2021/04/01



 
[台灣專利]TW實務系列-專利之解釋請求項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包含不可能性的請求項用語是否明確?
[日本專利]日本判例系列-介紹一事不再理(日本專利法167條)以及其判決
         
   

[台灣專利]TW實務系列-專利之解釋請求項
李文賢 專利師/所長

解釋請求項為專利侵權判斷之第一步驟。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466 號民事判決:「按專利侵權之判斷流程,第一步驟係解釋專利請求項,第二步驟係分析專利之技術特徵及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並進行比對,先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若不符合『文義讀取』,而專利權人主張適用『均等論』時,再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二者係屬不同層次之概念。」 解釋請求項亦為比對專利要件之前提程序。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包含不可能性的請求項用語是否明確?
盧建川 專利師/合夥人/副所長

美國專利法第112(b)條規範:說明書要以一或多個請求項做總結,該請求項要特別地指出與可區別地主張發明人所認為發明的標的 ,此即明確性要求;依先例見解:明確性是指請求項用語清楚描述申請人尋求排他權的範圍,此精準用語的要求是對請求項本身,非對書面敘述適當性的要求 。CAFC在2021年2月12日先例 涉及手段功能用語(means plus function)及請求項用語涵蓋不可能性(impossibility)之明確性判斷。本文不說明與主題無關之內容。

   
         
   

[日本專利]日本判例系列-介紹一事不再理(日本專利法167條)以及其判決
村瀨賢司 日本專利師(弁理士)

日本的一事不再理(專利法167條)的規定相當於台灣專利法81條。本篇以美容皮輥的判決介紹日本的一事不再理規定。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李文賢、楊慶隆、盧建川、村瀨賢司


本文僅為提供一般資訊,非為法律諮詢之用。如需進一步資訊,歡迎與本所聯繫
©Wideband IP Office廣流智權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