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4 - 2016/08/02



 
[台灣][中國大陸]職務上發明之專利權歸屬 — 從「花槽」新型專利民事判決談起
[台灣]著名商標最新實務發展(下)
[美國][請求項用語解釋-US判決系列] 解釋“device”:上位用語一定能得到較大的專利範圍嗎?(上)
[中國大陸] 從埃利康案談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徵及功能性限定的審查實務發展
         
   

[台灣][中國大陸]職務上發明之專利權歸屬 — 從「花槽」新型專利民事判決談起
詹惠雯/專利部主任

於知識資訊蓬勃的今日,無時無刻都可能有發明創作的產生,而誰是發明創作的智慧財產權人,是智慧財產權佈局與保護上最重要的課題,否則,沒有權利,一切都只是淪為空談。尤其,隨著現代產業迅速發展,公司企業間的競爭戰場更是擴大至智慧財產權領域,此現又以專利權的競爭最為激烈;此外,對公司企業而言,受僱人之創作發明亦屬重要無形資產,如何建置管理,公司企業經營不可輕忽,從而,公司與受僱人間之專利權歸屬即為關鍵...

 
         
 

[台灣]著名商標最新實務發展(下)
劉蘊文/法律部主任

從企業的角度觀之,經營商標的最終願景便是使其成為著名商標(famous mark, well-known mark)。而何謂著名商標? 根據我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因此,著名商標雖是無體財產,但其所能創造的實體價值卻相當龐大,而這也是世界各國紛紛立法防止著名商標被搶註或濫用之原因。 保護著名商標已成為國際趨勢,我國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規定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且分成兩個層次:一為防止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亦即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美國][請求項用語解釋-US判決系列] 解釋“device”:上位用語一定能得到較大的專利範圍嗎?(上)
褚哲宇/專利工程師

在請求項中,經常會見到“OO裝置(OO device)”這樣的用語。最常見到的是在請求項的前言部份,特別是標的名稱,例如“一種顯示裝置,包括…”,但也常見於使用在請求項的主體部份,例如“一種驅動系統,包括一變速裝置…”。在特定情況下,使用“裝置”一詞有上位化的用意,因為就字義上來看,”OO裝置”並沒有限制該裝置為特定的型態或結構,譬如“變速裝置”和“變速齒輪組”這兩種元件名稱,後者已經在字義上限制其為齒輪型態的變速結構,但前者則可以包括齒輪型態的變速結構與非齒輪型態的變速結構。換句話說,藉由”OO裝置”這樣的上位用語,有時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限縮...

 
         
 

[中國大陸] 從埃利康案談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徵及功能性限定的審查實務發展
周柏岳/顧問

在符合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即權利要求中概括的技術特徵應當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前提下,利用「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來敘述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徵,是權利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書時,用以獲得較實施例更為寬泛的保護範圍的普遍方式。不過,中國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當獨立權利要求是以功能性概括說明的方式限定保護範圍的技術特徵,即所謂「功能性技術特徵」時...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周柏岳、常務編輯/張育瑄
編輯委員/楊慶隆、詹惠雯、劉蘊文、褚哲宇、周柏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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