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6 - 2013/8/01



 
[台灣] 專利檢索之重要性
[台灣]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要旨匯整
[歐洲] 歐洲單一專利新制及單一法院
[管理] 商標之使用義務
         
   

[台灣] 專利檢索之重要性
蔡居諭/專利部主任

對於科技研發或是智慧財產工作者而言,各國官方專利資料庫是不可忽視且相當重要的技術資料來源。舉例而言,台灣專利資料庫收錄將近一百萬筆專利資料,美國專利資料庫則有近五百萬筆核准專利資料,歐洲專利資料庫則更可以檢索到超過三千萬筆專利資料。近年來國人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日趨重視,為了判斷自家產品有無侵權之虞,或者是撤銷競爭對手專利以排除商業上的障礙,專利檢索是必要且必備的基礎技能。著眼於此,本文即以專利檢索為題做一簡單介紹...

 
         
 

[台灣]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要旨匯整
張涵/專利代理人

●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51號(專利權移轉登記): ● 職務上發明之判斷: 按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次按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又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藉以檢視解釋之結果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另按專利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故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必與其受雇之工作有關聯...

   
         
   

[歐洲] 歐洲單一專利新制及單一法院
林良貞/國際部主任/

歐洲專利公約始於1973年,目前簽約會員國及延伸國共38國,除了歐盟中的28個會員國外,還有11個歐洲其他國家(阿爾巴尼亞、瑞士、克羅埃西亞、冰島、列支敦斯登、摩納哥、馬其頓共和國、挪威、聖馬利諾、土耳其及塞爾維亞)。對欲在歐洲申請多國專利的申請人而言,現行歐洲專利制度在統一審查上給予申請人極大的方便,惟專利權人並非領證後就在所有簽約國取得專利權,而是另需指定進入國家並繳納年費及檢附所需譯文,才能在指定國家中取得及行使其專利權。程序上的繁瑣及昂貴的翻譯費用往往造成申請人沉重的負擔,無形中亦降低申請人申請歐洲專利的意願...

 
         
 

[管理] 商標之使用義務
許為柔/商標部主任

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在於「表彰商品/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產生區別」,倘某人在取得商標註冊後不加以使用,將會使得商標喪失其商品/服務指向來源功能,更減少他人申請商標註之機會;若取得商標註冊人本身不使用商標,但卻憑藉商標註冊排除實際經營者之使用,如此一來,更與商標法第1條「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所揭示之立法精神有違。故我國及世界各國對於「商標使用義務」皆訂有規範,大部分國家(包含我國)在商標申請提出或核准註冊時,不問商標是否已經使用,而是規範商標註冊後之一段時間內(3年~5年不等)需實際使用在商業行為上,否則他人可向官方提出商標撤銷/廢止程序(被動舉報)...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張涵、常務編輯/林良貞
編輯委員/楊慶隆、蔡居諭、許為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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