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5 - 2016/10/03



 
[US] 美國專利最終通知後的新程序 - 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 (P3)
[US] [請求項用語解釋-US判決系列] 解釋“device”:上位用語一定能得到較大的專利範圍嗎?(下)
[管理] 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查核(IP Due Diligence)之注意事項-以專利權查核為例
[TW] 功能用語的明確性問題: 簡析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9號判決
         
   

[US] 美國專利最終通知後的新程序 - 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 (P3)
盧建川 專利師/合夥人

USPTO從2016/7/11開始,試行一個新的程序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P3),是讓申請人在收到最終通知(Final Office Action)後可考慮提出的程序。P3程序是一個結合了Pre-Appeal conference及AFCP 2.0的程序,AFCP 2.0的interview是與審查官進行的,而P3的interview是與Pre-appeal brief review panel的成員interview的,Panel成員包括:該案審查、該案審查官的主管、及另一位審查官(品質保證專員)...

 
         
 

[US] [請求項用語解釋-US判決系列] 解釋“device”:上位用語一定能得到較大的專利範圍嗎?(下)
褚哲宇/專利工程師

本文是在探討專利請求項中,“裝置(device)”這類用語在美國訴訟案中會被如何解釋。本文是接續前一次刊出的(上)篇,在(上)篇中介紹了第一件美國訴訟案 的多數決的判決,關於此案的緣由不再贅述,相關介紹請參見「解釋“device”:上位用語一定能得到較大的專利範圍嗎?(上)」一文。簡單回顧一下,此案於初審階段時,地院判決專利權人勝訴,被控侵權人(嬌生集團與旗下的Cordis)須付出將近六億美金的鉅額損害賠償。不過案情在上訴審逆轉...

   
         
   

[管理] 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查核(IP Due Diligence)之注意事項-以專利權查核為例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

企業常常有需要進行所謂的「智慧財產權查核」(Intellectual Property Due Diligence)之時候,其原因或背後的動機可能有非常多種,而執行起來必須詳細又謹慎,且需注意的內容又相當地繁雜,作者將於本文作一重點介紹。本篇文章的用意在於探討企業欲進行此一智慧財產權查核時,所需要進行的前置作業、及進行時所應特別注意之事項及一些建議,並再輔以一個簡單的「專利權查核」之範例來作說明,冀望能提供給讀者、或從業人員於實務上操作智慧財產權查核時有些許的幫助...

 
         
 

[TW] 功能用語的明確性問題: 簡析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9號判決
周柏岳/顧問

為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並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對於某些領域的發明,在請求項中使用手段功能用語和步驟功能用語,確實有其必要。然而,如果方法請求項中個別的步驟已被先前技術所揭露,屬於通常知識者可以理解的習知技術,是否就可以免除申請人明確揭露發明的義務、毋需在說明書中以實施例詳述達成步驟的技術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9號判決涉及電腦軟體發明專利其功能用語的明確性問題,以及明確性原則的法律適用問題...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周柏岳、常務編輯/張育瑄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褚哲宇、周柏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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