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5 - 2020/02/03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專利說明書的撰寫對範圍解釋的影響至大
[各國智權]「標準必要專利」(SEP)的授權談判行為之相關發展 及其注意事項(上)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當遭遇以固有性理論應用於顯而易見性核駁時,該如何因應?
[台灣智權]淺談營業秘密之定性與保護
[台灣智權]我家的商品「比較」好? ─淺談比較廣告與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及與公平交易法的關係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專利說明書的撰寫對範圍解釋的影響至大
盧建川 專利師/合夥人

申請中的美國專利申請案,請求項範圍給予與說明書一致的最寬廣合理解釋 ,已公告的美國專利範圍是基於完整的審查歷程進行解釋 。此二種解釋均會參考說明書,因此,說明書撰寫的良莠至關重要。再者,請求項用語的解釋往往是侵權訴訟勝敗關鍵之一,故說明書撰寫不得不謹慎。本文試著從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2019/12/12的判決 來了解說明書全文如何影響請求項範圍的解釋。本文不說明與此主題無關之內容,核先敘明。

 
         
 

[各國智權]「標準必要專利」(SEP)的授權談判行為之相關發展 及其注意事項(上)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企業對於「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以下簡稱SEP)相關的授權談判行為之近期發展,經常會展現出高度的興趣,而且的確是有深入了解的必要。因此,本文章將針對此一議題進行初步介紹,但由於「標準必要專利」所牽涉的議題、案例與內容非常廣泛,故筆者在此僅能先針對與其相關的授權談判行為簡單地做一介紹以及探討。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當遭遇以固有性理論應用於顯而易見性核駁時,該如何因應?
李春霖 專利師

筆者先以例子說明固有性理論(Doctrine of Inherency)。假設申請專利之發明是成分X、具有性質Y;先前技術僅揭示成分X而未揭示成分X具有性質Y。此時,若成分X必須表現或自然具有性質Y時,審查官可依據固有性理論,認定性質Y係為先前技術的成分X所固有,因而認定性質Y已為先前技術揭示。

 
         
 

[台灣智權]淺談營業秘密之定性與保護
翁振耘 專利師/律師

2020年1月15日修訂公布之營業秘密法,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利於提昇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之效能,案件起訴後得與法院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相銜接,強化對企業內部機密之維護,提高對於營業秘密的保障。往昔2013年修訂之營業秘密法尚無偵查保密令制度,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對於接觸偵查資料之相關人士,無法律依據命其踐行保密義務,導致企業擔心營業秘密再次外流,而影響偵辦之效率及正確性。

   
         
   

[台灣智權]我家的商品「比較」好? ─淺談比較廣告與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及與公平交易法的關係
李文正 專利工程師

商標權效力之限制規定於商標法第36條,同條第1項第1款的商標使用區分為「描述性使用」及「指示性使用」。在實務上,「比較廣告」是否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歐盟及美國法制已經有相關的見解及糾紛,而我國則尚在發展中,相關規範規定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訂相關處理原則處理此爭議,本文試以介紹上開條文規範,並進一步討論我國近期相關的實務見解。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李春霖、翁振耘、李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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