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0 - 2020/12/01



 
[台灣專利]談專利訴願(上篇)
[台灣專利]我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修正案已於109年11月1日生效
[中國專利]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四次修法概說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請求項記載印刷物是非可專利標的?
[台灣專利]別跟專利互相傷害
[各國智權]利用「第三方意見」(Third Party Observation)制度 對專利申請案提交專利先前技術
[台灣智權]新創企業應注意之智慧財產權事項
[台灣專利]直接置換怎樣才直接?兼論直接置換與等效置換的差異—從105年民專訴字第14號及106年民專上字第15號法院判決出發
[日本專利]日本判例系列- 牛排提供系統是否屬於「專利法上的發明」
         
   

[台灣專利]談專利訴願(上篇)
李文賢 專利師/所長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願之權,不服專利之行政處分得提起專利訴願。基於「訴願前置」原則,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專利訴願介於專利之行政處分及行政訴訟之間,得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但專利訴願是否發揮預期功能、應否簡併爭議審議層級向有討論 。本文上篇擇要檢視專利訴願之現行制度,下篇探討其可能發展,期能拋磚引玉。

 
         
 

[台灣專利]我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修正案已於109年11月1日生效
楊慶隆 專利師/合夥人

智慧局109年度「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案」業經民國109年7月23日公聽會,及同年9月1日於智慧局官網預告請各界提供意見後,已經於民國109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下稱新設計基準)。本次新設計基準修正之主要內容將重點說明如下。

   
         
   

[中國專利]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四次修法概說
陳政大 專利師/合夥人

在歷經1992年、2000年及2008年三次修正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10年啟動修法準備工作,並於2014年進行全面修改工作,直到2020年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第四次修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可謂是十年磨一劍 。 關於專利法第四次修法,主要的面向包含三個:一、強化專利保護,保障市場競爭秩序;二、促進與活化專利權的運用;三、完備專利制度,順應國際發展趨勢。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請求項記載印刷物是非可專利標的?
盧建川 專利師/合夥人

印刷物屬於非法定可專利標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先例見解:印刷物原則不僅適用於印刷物,另適用於資訊本身及心智動作,無功能性的印刷物在新穎性及進步性判斷上將不會給予可專利權重(見筆者電子報 )。本文藉由CAFC在2020年11月10日一先例 見解,說明「記載印刷物的請求項是否為可專利標的之判斷」,本文不說明判決中與此主題無關之內容。

   
         
   

[台灣專利]別跟專利互相傷害
蔡居諭 專利師/合夥人

在筆者過去十餘年的專利實務經驗中,至今不時仍偶遇有發明人對事務所所提供的申請專利範圍文字與其認知的差異過大而有所微詞。此外,也眼見不少企業對於專利權的管理多僅止於申請階段,一旦專利獲准領證,後續除了繳交年費之外幾乎不會再想起該專利的存在。鑒此,本文從專利事務所從業人員的角度說明申請專利範圍規劃與審閱如何進行,同時說明若沒有定期地評估所擁有的專利權的價值,專利權人將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各國智權]利用「第三方意見」(Third Party Observation)制度 對專利申請案提交專利先前技術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一般來說,專利制度除了透過主管機關的專利審查委員來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核准給予專利證書之外,若是可以透過第三方給予一些相關資訊來輔助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就稱為「公眾審查」(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atent examination),用以達到集思廣益來審查申請中的專利申請案、或者是已經核准專利的有效性之目的。

   
         
   

[台灣智權]新創企業應注意之智慧財產權事項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根據新聞報導所載,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新冠病毒」(COVID-19)開始於今年大流行之後,1、今年於國內的商標申請案件數量大幅增加 ;以及2、根據經濟部統計,所新設立登記的公司家數創歷史新高 。就從這二點來看,「新創企業」(startup)似乎是於今年已經廣泛地設立、或者是說有更多新創的商業模式已經更加地蓬勃發展。因此,這些新創企業更是需要多加地注意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事項。

 
         
 

[台灣專利]直接置換怎樣才直接?兼論直接置換與等效置換的差異—從105年民專訴字第14號及106年民專上字第15號法院判決出發
李春霖 專利師

關於擬制喪失新穎性,專利法第23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關於條文中的「內容相同」,參照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6.4節規定:「擬制喪失新穎性所稱之「內容相同」,其判斷基準除準用本章2.4節「新穎性之判斷基準」之(1)完全相同,(2)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3)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等情事外,尚包含(4)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換言之,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先申請案與所請發明內容是否相同時,除了準用新穎性之前述三個態樣以外,尚有「直接置換」之態樣。

   
         
   

[日本專利]日本判例系列- 牛排提供系統是否屬於「專利法上的發明」
村瀨賢司 日本專利師(弁理士)

軟體關聯發明包括算法(algorithm),其算法是人和人之間的安排。 不過,軟體信息處理由硬體資源可具體實現,因此,軟體關聯發明在實務上被視為專利法上的發明。 另外,做生意的方法「本身」不能說「自然法則的利用」,但是,與做生意有關的發明被視為軟體關聯發明的一種。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李文賢、楊慶隆、陳政大、盧建川、蔡居諭、李春霖、村瀨賢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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