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包含不可能性的請求項用語是否明確?
盧建川 專利師/合夥人/副所長
美國專利法第112(b)條規範:說明書要以一或多個請求項做總結,該請求項要特別地指出與可區別地主張發明人所認為發明的標的 ,此即明確性要求;依先例見解:明確性是指請求項用語清楚描述申請人尋求排他權的範圍,此精準用語的要求是對請求項本身,非對書面敘述適當性的要求 。CAFC在2021年2月12日先例 涉及手段功能用語(means plus function)及請求項用語涵蓋不可能性(impossibility)之明確性判斷。本文不說明與主題無關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