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9 - 2024/02/01



 
[台灣智財權]網路賣東西的風險──可以使用原廠圖片或照片嗎?
[美國專利]從Allgenesis v. Cloudbreak案件再看「多方複審程序」案件之上訴人的「提起訴訟資格」
[美國專利]從Volvo Penta v. Brunswick案件來看「二次要因」的客觀證據之判斷
[美國專利]US判決系列-從判決反饋專利連結制度下涉及瘦身仿單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台灣專利]TW判決系列- 藥事法專利連結專章的「新藥」射程範圍為何?
         
   

[台灣智財權]網路賣東西的風險──可以使用原廠圖片或照片嗎?
劉蘊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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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從Allgenesis v. Cloudbreak案件再看「多方複審程序」案件之上訴人的「提起訴訟資格」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於2023年11月7日,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以下簡稱為CAFC)的Moore法官主筆做出了Allgenesis v. Cloudbreak案件 (以下皆簡稱為「Allgenesis案件」)之判決,於該判決當中,上訴法院對於「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案件當中之上訴人的「提起訴訟資格」(standing)進行了分析以及說明,這是一個目前相當重要而且很熱門的議題,值得我們多加認識與思考。

   
         
   

[美國專利]從Volvo Penta v. Brunswick案件來看「二次要因」的客觀證據之判斷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於2023年8月24日,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以下簡稱為CAFC)的Lourie法官主筆做出了Volvo Penta of the Americas, LLC v. Brunswick Corporation案件 (以下皆簡稱為「Volvo Penta案件」)之判決,於該判決當中,上訴法院對於如何判斷是否具有「聯繫關係」(nexus)之分析,以及之後的「二次要因」(secondary consideration)的相關客觀證據之判斷方式,都進行了操作與解釋,讓我們對於專利權人要主張「二次要因」的論點、以及法院對其相關判斷方式都可以有更進一步的瞭解,日後也可以做為一個欲主張此論點的參考依據,而且同時亦可以瞭解作為一個可能的專利侵權訴訟之被控侵權人、或者是「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案件之請求人時,是否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以及需要避免的地方。

 
         
 

[美國專利]US判決系列-從判決反饋專利連結制度下涉及瘦身仿單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李春霖 專利師

在專利連結制度的框架之下,當學名藥廠提出學名藥的藥證申請時,為及早解決紛爭,專利權人可主張學名藥的藥證申請會構成擬制侵權。由於這時候僅是學名藥廠的藥證申請階段,學名藥還沒被實際製作出來,因此不同於一般專利侵權比對是以專利比對侵權產品,此時需以學名藥的藥證申請相關資料作為侵權比對的判斷基礎,而仿單記載的內容也是其中重要的一塊。並且,當系爭專利為活性成分的使用方法之發明(即用途發明)時,學名藥的藥證申請的仿單中記載的適應症甚或患者群體也會變成比對的對象。需要說明的是,僅管學名藥廠為了避免侵權,也可以將有專利保護的適應症自其產品仿單中剔除(亦即適應症排除機制(skinny labeling/carve out);本文中稱為仿單瘦身行為),但瘦身後的仿單,如筆者之前的文章,法院仍「有可能」認定學名藥廠構成誘導侵權。

   
         
   

[台灣專利]TW判決系列- 藥事法專利連結專章的「新藥」射程範圍為何?
李春霖 專利師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我國正式施行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並於藥事法增訂第4章之1之專利連結專章。食品藥物管理署並依據藥事法規定,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以下簡稱登載系統),以公開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的專利資訊。 針對非屬於藥事法總則所規範的新藥(例如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可否登載於登載系統,專利權人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藥物管理署)或學名藥廠之間多有爭執。本文將透過以下判決的摘錄內容與讀者分享法院的見解。併予述明,由於該等判決中除了新藥的定義以外,尚涉及登載專利資訊是否屬於行政處分或為意思表示等議題,本文以下僅摘述判決中與新藥定義相關的內容。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劉蘊文、李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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