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80 - 2024/04/01



 
[歐洲專利]德國新型與眾不同之優勢
[台灣商標]商標廢止答辯時若未提出使用證據,在行政救濟階段還可以提出嗎?
[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中對「併案人」之限制於「修正動議」時是否適用:CyWee v. ZTE案件簡介
[美國專利]CAFC再次判斷「合意管轄條款」於「多方複審程序」中是否適用:DexCom v. Abbott案件簡介
[美國專利]從部分Apple Watch產品之排除命令來看ITC程序之流程以及相關因應
         
   

[歐洲專利]德國新型與眾不同之優勢
盧建川 專利師/副所長/合夥人

德國新型(Utility Model)採形式審查,與台灣、中國及日本新型相同。除此之外,德國新型具有許多與台灣、中國及日本新型相異之處,該些相異處能做為專利申請人布局之優勢。

 
         
 

[台灣商標]商標廢止答辯時若未提出使用證據,在行政救濟階段還可以提出嗎?
劉蘊文 律師

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若有商標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任何人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該商標之註冊。而商標法第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廢止申請之情事通知商標權人,並限期答辯;商標權人提出答辯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答辯書送達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但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得逕為駁回。(第2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其答辯通知經送達者,商標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屆期未答辯者,得逕行廢止其註冊。」所以,若商標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答辯,智慧局可以直接廢止其商標註冊,但商標權人後續於行政救濟階段可以補提相關使用證據嗎?本文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0號判決來討論目前法院實務上之見解。

   
         
   

[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中對「併案人」之限制於「修正動議」時是否適用:CyWee v. ZTE案件簡介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於2024年1月18日,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的Prost法官主筆做出了CyWee v. ZTE (USA) et al.案件 (以下稱「CyWee案件」)之一致性的判決,於該判決當中,上訴法院對於「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當中針對「併案人」(joined party)之限制條件,於專利權人提出「修正動議」(motion to amend,簡稱MTA)時是否有適用這個問題,做出了更進一步的解釋與操作,讓我們對於無論是身為專利權人、或者是身為「併案人」時,所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多有所啟發,因此,值得我們專利從業人員來對本案件判決之內容進行瞭解。

 
         
 

[美國專利]CAFC再次判斷「合意管轄條款」於「多方複審程序」中是否適用:DexCom v. Abbott案件簡介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於2024年1月3日,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的Stoll法官主筆做出了DexCom v. Abbott案件 (簡稱「DexCom案件」)之一致性的判決,於該判決當中,上訴法院對於如何判斷合約中的「合意管轄條款」(forum selection clause)於「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案件中是否適用做出了更進一步的解釋與操作,讓我們對於專利權人與專利被授權人之間的授權合約內的相關條款,該如何解釋與運用又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因此,本案件之判決內容對於撰擬合約、或者是審閱合約的實務從事者,尤其是處理與授權相關的合約時,是一個值得來加以瞭解的案件。

   
         
   

[美國專利]從部分Apple Watch產品之排除命令來看ITC程序之流程以及相關因應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會在新聞報導上看到過關於Apple公司所製造以及銷售的部分Apple Watch產品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ITC或USITC)之調查程序後,遭受到產品之排除命令的相關消息,也就是部份具有監測血氧濃度功能的Apple Watch產品無法進口到美國境內來銷售,如此,於美國境內的一般消費大眾就沒有辦法買到具有監測血氧濃度功能的Apple Watch產品,對於一般消費大眾的影響不可謂不大,而對於Apple公司的業務當然也是影響頗鉅。由於從賈伯斯(Steven Paul Jobs)時代以來,Apple公司所推出的各種相關產品就一直都非常受到一般消費大眾以及競爭廠商的關注,而且Apple Watch產品也算是一款相當熱銷的產品。因此,就讓我們從這整個事件當中來順便學習一下關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程序之一些流程,以及後續所可能會產生的影響與廠商可能的應對之道。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劉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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