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新制介紹


文章來源:廣流智權評析第32期
2016/04/01
 


歐盟商標新制介紹

● ​前言

        1993年,由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制訂共同體商標法,並且創造了第一個歐盟單一的智慧財產權,即共同體商標(CTM)。今日,OHIM一年註冊超過超過10萬件商標,對於一個超過5億消費者之市場的公司及個人提供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此次歐盟商標新制,主要係為尋求:

    • 簡化程序及增加法律確定性

    • 清楚定義各商標局之任務,包含與各會員國之工業財產局之合作框架及實務範圍

    • 修訂規費,包含降低整體費用,及採用「逐類收費」之收費方式

     此商標新制已於2016年3月23日開始實施,其修改內容眾多,本文係針對申請程序中對申請人直接影響之部分進行摘要說明。

● ​變更名稱

        原「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變更為「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簡稱EUIPO),而原「共同體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則更名為「歐盟商標」(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簡稱EUTM),而法規名稱則從「共同體商標規則」(Community Trade Mark Regulation)變更為「歐盟商標規則」(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Regulation,簡稱EUTMR)。更名後之歐盟智慧財產局未來有可能納入其他智慧財產權。

● ​新規費

      申請人需支付舊制或新制的規費,將取決於商標新申請、異議、無效或上訴等提出之時間點。若前述動作提出之時間點為新制生效前(即2016/03/23前),縱使規費係在新制生效後繳納,申請人仍需支付舊制之規費。舉例來說,若商標異議期間為2016/02/01~2016/04/30,而異議請求為2016/03/01提出,則異議人需支付舊制規費(歐元350),在相同的案情下,若異議請求在2016/04/15提出,則異議人即需支付新制規費(歐元320),異議申請人無法在2016/3/1提出異議申請,而於2016/4/30繳納新制規費,因異議申請之提出係在新制生效之前。

● ​以尼斯分類標題作為指定商品/服務之註冊案(2012/6/22前申請)

      早期歐盟商標申請接受以國際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之標題作為指定商品/服務之請求範圍,在2012年6月22日之"IP translator"(C-307/10)一案中,歐盟法院指出,商標申請之指定商品與服務應該明確清楚,是以他人得就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內容得知商標權利範圍(what you see is what you get)。
    按新制規定,2012年6月22日前提出申請之商標註冊,若其係以國際尼斯分類標題作為指定商品/服務範圍,商標權人可於新制生效起6個月內(即2016/03/23~2016/09/24)提出聲明書,以指明商標欲取得保護之實際商品/服務項目,若逾上述期間未提出聲明書,則商標權利範圍將以當初申請所填寫之尼斯分類標題所示之商品/服務為限。       

 

 結語

過去歐盟商標申請基本規費,可以包含3個指定類別,又各類別之描述可以指定尼斯分類標題,是申請人基於盡可能擴大商標權保護範圍之想法,指定未來不會從事之商品/服務項目,於此情形下,所取得的商標權可能因所涵蓋之範圍過廣,導致遭他人異議或提出撤銷(基於註冊商標未使用)機率提高;在歐盟商標新制度下,商標申請規費將逐類別進行收費,而商品/服務若指定尼斯分類標題,則將有無法主張權利之虞,是建議商標申請人應依目前實際及將來可能經營之商品/服務內容規劃申請類別及權利範圍,以獲得合理的商標權範圍及降低遭他人異議及撤銷風險。
另對於2012年6月22日前提出之申請,商標權人應立即檢視其所指定之範圍,若其指定尼斯分類之標題,又該描述未能涵蓋實際經營之商品/服務,建議應立即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權利範圍聲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

     1. .歐盟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eu-trade-mark-regulation,最後瀏覽日:2016/03/27。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周柏岳、常務執行編輯/張育瑄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丁俊萍、許為柔、林良貞、李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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