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 歐盟註冊商標之管理(下篇)


文章來源:廣流智權評析第28期
2015/07/31
 

歐盟註冊商標之管理(下篇)

●前言

歐盟註冊商標之管理(上篇)已對於註冊商標之使用、商標權之行使、商標監控、商標侵害之因應措施進行介紹,本篇將針對「商標權利管理」及歐盟商標常見之「使人誤導之付款通知」進行介紹。
 
●商標權管理

歐盟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可為之管理行為有商標權利延展、商標權轉讓/授權及變更註冊商標資訊等,所有的商標權利之變更都將會公告在「歐盟商標公佈欄」(Community trademarks bulletin)中,任何人皆可查找到。

 

►   商標專用期屆滿

   歐盟商標註冊後,將有10年的保護期,該期限可被不限次數進行延展(一次延展10年)。每10年期限屆滿前,商標權利人將面臨是否再次延展商標專用期之問題,然而,這個問題的答案將視權利人之策略而定,權利人可有下列三種選擇:

進行延展(renew)

若該註冊商標仍在歐盟進行使用,應向官方提出延展申請,延展申請僅需提交申請書及繳納費用,該商標便可再獲得10年商標專用權。

延展申請提交時間點:

    商標10年專用期間到期前6個月可開始進行延展,最晚至專用期滿日當月月底;若能未於10年期滿前(延展申請期間)提出延展申請,仍可於到到期日當月起算6個月內進行申請(延展申請延遲期間),但必須多支付25%之延展費用。


►  轉換為國家商標(convert)

若商標權利人僅欲在特定的歐盟會員國(而非整個歐盟)延展商標權,可向官方提出歐盟商標轉換成國家註冊(national registration)之申請。

►  放棄(abandon)

若商標權利人將不會在歐盟地區繼續使使用該商標,便毋須向官方提出商標延展請求,那麼在商標權利到期後,該商標即會自動失效(expire)。

►    註冊商標資訊變更

   在 商標註冊後,官方有可能會直接聯繫商標權人,或第三人欲與商標權人聯繫商業合作等情況,倘若官方資料庫登錄之資料不正確,官方或第三人即無法聯繫權利人, 如此一來,商標權人有可能會錯失其權益,是若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名字、地址或聯絡資訊有所變更,建議應向官方進行資訊變更申請。

 

►    註冊商標轉讓及授權

   歐盟註冊商標即為一項「資產」(asset),其所有權可以進行「轉讓」及「授權」。「轉讓」與「授權」最主要的差別為–轉讓為所有權永久移轉给他人,而授權僅為暫時將權利授權他人,其便如同買賣或是租賃房屋一般。

 

轉讓及授權之細節

「轉讓」或「授權他人」歐盟註冊商標,端視商標權利人需求而定,以下為所需要注意之事項:

轉讓與授權比較


時間點

建議在轉讓或授權協議完成後,儘速向官方進行登記。

►    商標權利範圍變更

    在商標註冊後,權利人有可能基於商業策略或外部因素,需針對原註冊商標之指定商品及服務內容進行審視,就外部因素而言,通常是競爭對手以將對該註冊商標提起撤銷程序為手段,威脅權利人減縮原註冊商標權利範圍。

    商標權人需注意的是,權利範圍之變更僅能針對原註冊商標之指定商品/服務項目進行減縮,而無法增加商品或服務項目;一旦對原註冊權利範圍進行減縮,該減縮之部分即視為「部分放棄」,無法再加回註冊商標中。

時間點

確定減縮商品或服務後,立即向官方提出變更申請。
 
使人誤導之付款通知/帳單(Misleading invoices)
愈來愈多的歐盟商標權利人收到由公司或組織發出之通知信件,該信件之內容為要求權利人支付一筆費用,以使權利人之註冊商標刊登在「商業名錄」(business directories)上,該通知信件之標題可能為:公告(publication)、註冊(registration)或登錄(entry)等;並且該等信件之「發信人名稱」通常使用與歐盟商標局(OHIM)類似之英文縮寫,或者通知信件之格式與歐盟商標局所發出之信函相類似,故商標權人常誤以為該等通知來自官方,而支付費用給這些與官方完全無關之民間機構或公司。
歐盟商標局針對這類民間公司/組織進行資料已建檔,商標權人若收到這些類似官方函文之信件,可至歐盟官方所整理之「誤導的付款通知/帳單樣本」(Samples of misleading invoices)中進行確認。
此外,歐盟商標局特別指出有一組織/公司之通知函,其通知函所示之商標標示、公司名稱與聯絡資訊等皆與OHIM十分近似,提醒商標權人注意不要誤信為官方信函而支付費用。

<誤導信函之內容>

 



 

提醒商標權人,歐盟商標提出申請時若有委託歐盟代理人,原則上官方會將所有通知文件寄達該受委任之代理人,而不會主動與商標申請人聯繫,甚至是要求支付款 項,是若商標權人收到來自非原委託代理人之信函通知時,建議直接聯繫原委託之事務所,以釐清及確認信件來意,避免不必要之花費。

●結語

誠 如文中所述,商標為一項「資產」,其是隨著時間「增值」或是「貶值」,端看資產所有權人(即商標權人)是否悉心維護。未正確使用註冊商標,將可能使該商標 面臨遭他人撤銷之風險;未適時阻止他人近似商標申請註冊,將可能使商標識別性遭到淡化,甚或失去品牌價值;未即時對他人可能之侵害主張權利,將可能使市場 遭到瓜分而導致營收下降;未作好商標權管理,將有可能使得經營多年的商標失效,成為人人可使用之公共財。前述各種疏忽,對於商標擁有者而言,所損失的絕不 僅是商標申請費用而已,其所損失的是品牌宣傳行銷費用、已建立之品牌聲譽、消費者之信賴度及市場佔有率等,其皆非可一蹴可幾之事,商標權利人實在不可輕忽註冊商標管理之重要性。
 

●參考資料
     1. .歐盟商標局網站,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trade-marks-once-registered,最後瀏覽日:2015/07/30。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周柏岳、常務執行編輯/林良貞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蔡居諭、許為柔、廖韋齊、周柏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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