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註冊商標之管理(上篇)


文章來源:廣流智權評析第26期
2015/04/01
 

歐盟註冊商標之管理(上篇)

●前言

歐洲共同體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以下簡稱「歐盟商標」)之特點為:一申請案可於歐洲28國生效,節省逐一在各國提申之費用:採「形式審查」制度,從提出商標申請到取 得註冊證書僅需6~8個月,縮短商標確權時程,是申請人對於歐洲市場,大多傾向選擇歐盟商標來保護其權益;惟商標獲准註冊後,是否可自此高枕無憂?答案當 然是否定的,商標權人除自身商標使用義務外,尚須注意他人之商標申請是否與自身商標註冊產生衝突、監控他人商標使用是否侵害自身商標權、該如何行使商標 權、商標權到期是否應繼續延展等議題,其所需關注的事項並不少於商標申請程序所需留意的,是本文將以歐盟商標局(OHIM)網站上之<當商標註冊後>(Trade marks once registered)專頁資訊為依據,提醒各項應注意事項之內容,以期能作為歐盟註冊商標權人之管理參考。

●告知他人商標已獲保護

建議商標權人明白告知他人商標已註冊並且受到保護,此作法可阻止部分可能之侵權行為,亦可使得商標權人在後續訴訟中較容易主張權利。

申 請人可標示「®」於商品/服務上,告知他人該商標已經獲准註冊,受到商標法之保護,同時商標權人亦可標示歐盟商標註冊號於獲准註冊之商標圖樣下;但對於尚 未獲准註冊之商標,則不可使用「®」符號於產品/服務上,此項行為在某些國家是屬於刑事犯罪(criminal offence)。

●使用註冊商標

任何權利都附隨著義務,商標之註冊賦予商標權人強而有力的工具,使商標權人可藉著獨佔該商標來在市場中建立「品牌識別性」。然而,商標局賦予商標權人之商標 獨佔權有其目的性,否則該獨佔權將有可能被排除。商標局賦予商標權是為了使商標權人可藉其註冊商標區別其與市場競爭者之商品/服務。因此,商標權人之商標 必須在市場上使用,若商標權人不使用商標,第三人可以基於「商標未使用」向歐盟商標提起商標「撤銷程序」(cancellation process)。依據歐盟商標法規定,商標在註冊後5年內必須在歐盟市場「真實使用」(genuine use),並商標之使用亦不可中斷超過5年。

●行使商標權

實施註冊商標之權利在品牌建立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假設商標權人怠於實施權利,該註冊商標之有效性將會被質疑,並且有可能會使品牌失去價值。

為有效行使註冊商標權,商標權人必須注意:

►   確保商標註冊在正確之商品及服務上

►   保持警覺。註冊商標將使競爭者知悉商標權人擁有商標權而有所警惕,然而,假設有第三人在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下,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近似商標),是否採取任何動作阻止其繼續使用,其取決於商標權人之決定。

►   監控他人是否註冊/使用相同/近似之商標

►   即時採取因應措施

●商標監控

為維護歐盟商標權,商標權人應對可能之侵權行為進行監控,而監控可從「商標註冊」及「市場使用」兩方面進行:

►   商標註冊

   商標權人需確保沒有他人嘗試註冊與自身商標相同或相似之商標,商標權人可藉由歐盟商標局提供之檢索工具系統,每當有與自身註冊商標近似之商標提出申請時,該系統即會自動發出「警告提醒函」,再由商標權人判斷是否對該歐盟商標提起異議或進行協商等程序。

   由於該系統必須進行註冊,建議商標權人委託專業代理人進行監控並定時提供報告,避免因不熟悉系統操作方式,錯失對他人近似商標主張權利之機會。

►   市場使用

   商 標權人必須確保沒有任何人在市場中,使用自身註冊商標。商標權人可藉由檢視新聞、商業期刊、網站資訊等,確認是否有任何人未經允許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權 人可考慮向國家海關申請侵權保護,邊境檢查人員可藉由侵權保護資料庫中登錄之資訊,查檢可能之侵權物品並查扣侵權物品。

   商標權人可將自身品牌及產品資訊登錄在執法資料庫(Enforcement Database),該資料庫可以協助執法人員分辨產品是否為仿冒品。

 

侵害商標權之因應措施

商標權人根據監控結果,對於可能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可視實際情況採取相對應之方案:

►   歐盟商標局/歐盟各國商標局

   對於他人欲註冊相同/近似之商標,商標權人可向商標局提起異議(Opposition)或撤銷(Cancellation)程序:

◆   異議程序

               當歐盟商標提出申請後,對於他人在後之相同/近似商標申請,在先商標申請人可向歐盟商標局/歐盟各國商標局提起異議程序。

◆   撤銷程序

     當商標權人認為他人在後之歐盟或歐盟國家商標註冊,與其在先權利產生衝突,或認為該商標註冊已無效(invalid),可向歐盟商標局/歐盟各國商標局提起撤銷程序。

►  協商

為節省費用支出及縮短爭議時程,當事雙方亦可選擇調解/仲裁程序來解決紛爭。

►  發函侵權人-要求停止/終止侵權行為

當發現他人之侵權行為,商標權人可向該侵權者發出「停止/終止侵權行為」。發出通知函後,即代表該侵權者已經被正式知會商標權人之權利,若其持續不予理會,將有可能面對進一步的動作。

►  民事法律措施

在行使商標民事權利時,商標權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及「保全扣押」(precautionary seizures),來防免他人繼續侵害歐盟商標權。關於民事訴訟,案件皆必須在歐盟會員國之法院提起。然而,歐盟商標的好處在於-某一法院可之裁定(臨 時禁制令及保全扣押)可適用於歐盟所有會員國。

►  刑事法律措施

僅 有仿冒/盜版行為發生時,才有刑事法律措施的適用;而行使商標刑事權利時,商標權人必須向歐盟會員國之國家執法機關提出申請。商標權人必須注意,智慧財產 權的刑事執行規定在歐盟並未統一,相關執行程序,將由歐盟各會員國依其法律進行,故商標權人無法期待在每    一國家可適用相同之刑事執法措施。

              (待續)  

 

●參考資料

     1. .歐盟商標局網站,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trade-marks-once-registered,最後瀏覽日:2015/03/31。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李文正、常務執行編輯/林良貞
編輯委員/楊慶隆、陳平哲、詹惠雯、許為柔、李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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