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申請與審查意見分析-申請方式(上篇)


文章來源:廣流智權評析第25期
2015/02/02
 

設計專利申請與審查意見分析-申請方式(上篇)

前言:

新專利法擴大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即納入部分設計、電腦圖像(Icon)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設計。同時增加成組物品設計、衍生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規定。而申請標的增加、具變化外觀的運用以及圖式中實線、虛線、鏈線及填色搭配愈漸複雜。本文分析申請案說明書與圖式內容、官方審查意見通知函之訊息,以瞭解如何正確使用設計案的說明書與圖式內容,符合相關規定而儘快獲准專利並獲取所需最大保護範圍。

案例一、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之部分


原申請內容的設計說明記載:本設計所主張之內容不包含實線、點鏈線及虛線間之位置、大小及分布關係。

審查意見認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係屬一種平面設計,其中框格之間排列組合關係就是介面設計的造形元素之一,如不包含前述元素,殊不知本案所請求之設計究竟為何?故本案說明書及圖式無法明確且充分揭露,不符專利法第126條第1、2項之規定。另外,本案圖式以虛線揭露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圖式中電子裝置之螢幕之部分與介面內容中之文字與圖形之性質不同,應在設計說明記載「圖式中以鏈線揭露之螢幕之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另在設計說明中載明「圖式中以虛線揭露之框線、文字或圖形,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上述可知,設計說明應避免錯寫實線非主張設計之部分,在目前實務圖式中有實線為主張設計之部分,虛線為非主張設計且一般以部分設計方式申請。在GUI申請部分設計的案例中,螢幕之部分與介面中文字與圖形之性質不同應以不同鏈線與虛線清楚分配,並進一步在設計說明中表示鏈線與虛線表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此外,由審查意見可知:圖像設計中框格之間排列組合關係就是介面設計的造形元素之一,而不同排列組合關係形成的視覺效果可不相同或近似。

 1、   整體設計相關申請案件-虛線使用非部分設計申請


審查意見認為:本案「火爐架」請確認圖式所示之bodum是否為其商標為本案不主張之部分,或是為本案設計之一部分,如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商標則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之商標,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故本案說明書及圖式未明確且未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內容,無法據以實現,不符合專利法第126條第1、2項之規定。

申請人於設計說明修正增加:圖式所揭露之虛線部分為本案之商標,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以克服審查意見並獲准專利。

2、   GUI相關申請案件-虛線與虛線明顯區分、更改為一點鏈線與虛線作區別

專利名稱:內視鏡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證書號數:D164801

審查意見認為:圖式中最外圍虛線為電子裝置之顯示螢幕,為使與其餘不主張部分之虛線明顯區分,表示電子裝置顯示螢幕之線條若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則以一點鏈線表示所應用之電子裝置顯示螢幕,並請於設計說明欄位敘明「圖式所揭露之一點鏈線係表示所應用之電子裝置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3、   GUI申請相關案件-含有商標與顯示螢幕須明確說明與圖式以一點鏈線與虛線明顯區別

專利名稱: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證書號數:D160848

審查意見認為:設計說明記載『圖中之Nike標誌及「+」符號』不夠清楚,以及圖式中包含兩種性質不同之虛線,一為介面外圍之虛線部分是表示顯示螢幕,另一為框格內所揭示之文字、圖形內容,兩種性質不同之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其虛線之表示方式並未區隔,以致本案圖式無法清楚揭示本案物品整體造形、相關配置與設計特徵,故本案圖說無法明確且充分揭露,不符專利法第126條第1、2項之規定。 

 案例二、電腦圖像icon違反一設計一申請規定


審查意見認為:(一)本案「電子裝置之圖像」依其所附之圖式觀之,其揭示為介面非單一之圖像,設計名稱並未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符專利法第129條第3項之規定,設計名稱請修正為「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電子裝置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或其他適當之設計名稱。(二)本案依其所附之圖式觀之,其中包含多個設計內容,不符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


申請人修正名稱,並且僅保留原前視圖1,克服名稱未明確與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

雖然原申請的前視圖1與前視圖2中央造形元素相同,但周圍造形元素不同而形成不同設計內容,因此可將前視圖2另外分割以保留前視圖1的圖樣,並且,由前述案例一可知本案具有中央複數框格與背景亦是複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配置的造形元素,而以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提出。

專利審查基準第九章圖像設計中說明:圖像設計透過顯示裝置(Display)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電腦圖像通常係指單一之圖像單元、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則可由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整體畫面。

申請前可藉由欲申請的造形是單一圖像或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作為判斷,以確定申請方式與名稱為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案例三、物品之一設計一申請

1.     多個物品名稱相關案例汽車及模型玩具車

          證書號數:D155864
          原申請名稱:汽車及模型玩具車
         修正後專利名稱:汽車
 
          審查意見認為:本案之物品名稱包含汽車以及模型玩具車,汽車可供承載人員與物品,係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第12類運輸或起重工具;而模型車或玩具車則屬於第21類之遊戲、玩具、帳篷合體育用品,故兩個物品名稱包含兩個不同用途與功能之兩個物品設計,惟申請新式樣專利,「應就每一新式樣提出申請」,故本案不符專利法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

2.   多個物品名稱相關案例酒瓶及其包裝上的裝飾圖

         證書號數:D165591
         原申請名稱:酒瓶及其包裝上的裝飾圖
         修正後專利名稱:標籤

審查意見認為:本案「酒瓶及其包裝上的裝飾圖」,其設計名稱及物品用途,有兩種設計物品及功能,且揭露之圖式無法明確得知本設計物品之具體用途及應用方式(設計名稱應明確且具體指定所施予之物品,如「標籤」),故本案說明書及圖式未明確且未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內容,無法據以實現,不符合專利法第126條第1、2項之規定。

3.   不同物品名稱相關案例-各別申請


本案例中,各設計圖式形狀相同、但名稱與色彩不同可各別申請。設計名稱係指定所施予之物品,設計名稱為界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主要依據之一,欲申請的汽車與模型車屬不同物品領域的不同設計可各別申請保護。

案例四、APPLE與三星電子圖像設計


設計專利範圍以圖式為準,以實線呈現的圖式線條中,或是填色等方式主張設計之部分時,得就揭露最少新穎特徵原則下獲得較大保護範圍,在申請階段可進一步思考圖式上可去除不必要的線條等方式來擴大範圍。

在上述三星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案件中,因其設計特點而限定圓圈1至7與多邊形的位置限定作用,即圓圈3與4之間設置有矩形,圓圈7右邊有6邊形。若設計特點並非一定限定位置時,各圓圈數字、多邊形可藉由各別外框鏈線框住在前視圖中提出,以表示各造形元素不限定位置的作用。

案例五、色彩差異各別申請保護


各申請設計案中可以圖樣形狀相同、但色彩不同各別申請。案例中可在設計說明中表示清楚其鈦金屬之材質的說明。

案例六、物品的部分設計及整體設計  


瓶之部分(部分設計):申請設計案中可以填色造型搭配虛線使用,並於說明書表示虛線係表示所應用於瓶體之瓶口,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門花(整體設計):申請設計案中可以照片與線條搭配使用。

案例七、參考圖-接受說明文字

 

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說明,參考圖之目的僅作為提供審查人員審查時之參考,其所呈現之內容則無須侷限於實線或虛線等上述所規定之揭露方式,亦無須審究該視圖是否包含與申請專利之設計無關之其他物品或使用環境。然而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時,圖式中若標示為參考圖者,則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但如已公開或公告之專利圖式中參考圖或「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中所揭露之設計,皆屬於引證文件的一部分。

案例八、使用狀態圖

 

申請設計案中可以使用狀態圖為其保護範圍,本案中各圖式皆蓋合造形,僅使用狀態圖以打開蓋子的狀態,而看出內部接頭造形元素。因未以參考圖表示則全部圖式中外形為其保護範圍。實務上亦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表示內部接頭不屬於原蓋合的造形範圍而要求修正,可以申復時進一步說明其為使用時的變化外觀。而各變化圖皆是其保護範圍,因此各變化圖例的挑選亦關係到主張權利的範圍而須相對慎選。

(待續)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李文正、常務執行編輯/林良貞
編輯委員/楊慶隆、陳鈺夫、陳平哲、李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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