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必要專利(SEP)與公平及合理非歧視條款(FRAND)


文章來源:蔡孟熹 專利工程師 / 廣流智權評析第23期
2014/10/01
 

標準必要專利(SEP)與公平及合理非歧視條款(FRAND)

●    標準制訂組織的發展

在專業分工的時代,現今的企業考量研發成本,已鮮少獨自從產品規格的制訂、研發設計、製造,以及行銷一手包辦。針對消費型產品市場,除非有良好品牌形象,一 般來說,消費者仍然會考量產品關鍵的元件或功能是否能與別的品牌互通、共用,例如藍芽通訊、記憶卡等等。為了擴大共同的市場,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的合作 和「標準規格」的制訂與發展也隨之推展。

目前常見的方式,是邀請上下游的供應鏈成立標準制訂組織,成為共同的溝通平台。藉由共同討論、提案、表決來共同制訂「工業標準規格」。未來產品則遵照此規格 來製作,以達到通用、統一、擴大市場、利益共享的效果。目前的標準制訂組織著名的有電子工程師協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國際通訊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國際記憶卡協會 (Personal Computer Memory Card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PCMCIA)等等。

當產品未成熟、規格未確定之前,各標準規格的提案人都會想盡辦法使自己公司的規格被大會組織採納,以達到公司的最大利益。但是,可能提出的規格受到公司的專 利權所涵蓋,而導致規格綁架現象(Hold-Up)。這會造成任何實施標準規格者都必須完成「與相關專利權人的授權協商」,以避免未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問 題。

 

●    標準制訂組織之專利政策

各標準制訂組織為了避免規格綁架的問題,都在各組織的規範下制訂專利政策。專利政策施行的目的主要在於落實標準規格技術能夠普遍為社會大眾使用的目的。依據 學者Mark Lemley的研究(註1),各標準制訂組織的專利政策基本上包含了(1)在標準規格的草案制訂之前,會員必須積極地聲明自身與所提出的標準規格相關的專 利案;若是刻意不揭露,能將會被認定為惡意隱瞞。(2)為了消除標準制訂組織會員彼此的專利屏障,納入標準規格的相關專利,將要授與標準制訂組織之會員、 或採用該標準之廠商。

 

●    標準必要專利

在 標準制訂組織的會員,在標準規格中所揭露,且為施行上必須的專利,通常就被稱作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藉由公開專利,使標準制訂組織的成員能夠有償或無償地相互授權,消除專利屏障,並藉由共同實施標準,以擴大市場的佔有率。一般來 說,揭露範圍通常以已核准 (Issued) 並公開 (Published),且涉及與施行該標準規格相關技術之「必要專利 (Essential Patent)」為主。更進一步地,可以藉由該些專利向外授權,使標準制訂組織的成員的研發成果能夠有償的被使用。

 

●    標準必要專利授權

標準制訂組織對於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有些為有償、而有些為無償,但最重要的精神都在於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簡稱 FRAND)。

採取有償授權的標準制訂組織,對於所有被授權人應一視同仁、非歧視性待遇,應採取公平、合理且無差別的授權方式授權予標準組織之會員、或採用該標準規格之廠 商。某些標準規格制定組織,為了期許其共同制定的標準規格能迅速被採行,快速擴大市場規模,使得該標準制訂組織之會員的產品能獲利,求取快速推廣而採取無 權利金的政策,對於參與的會員,也需照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的免費授權 (Royalty Free,簡稱 RF)。

 

●    合理非歧視條款的影響

聚焦於2013年9月摩托羅拉公司(Motorola)與微軟公司(Microsoft)爭訟的判決(註2)。原先Motorola所提出的的權利金開價以 微軟終端產品的 2.25%做為權利金。微軟公司則提出摩托羅拉違反其承諾的合同義務專利授權 (Motorola’s Breach of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 to License Its Identified Patents on The Promised Terms),表示摩托羅拉的這些專利收取超額的權利金,因為採用了摩托羅拉H.264標準專利的相關產品,例如Xbox、Windows 7以及Windows Phone 7等付出了過高的權利金。

陪審團裁定Motorola違反了標準制定組織IEEE及ITU的對於802.11及H.264兩項標準規格的專利制定承諾,而必須Microsoft因訴訟所支出律師費、訴訟費等等費用,共為1,500萬美元。

另 外,對於權利金的計算,法院係採用MPEG LA聯盟H.264專利池規則來計算權利金。法院判定Motorola的SEP應為每一件終端產品授權金0.185美分,經過3倍加乘後,即等於 0.555美分。又專利池規則的授權金上限定為每一件產品約為1.5美分,因此在3倍加乘後等於16.389美分。最後,法院判決H.264是採計以最低 的授權金額,即所有產品每台須付0.555 美分授權金。這與Motorola所提出的權利金實質上有明顯的落差。

另 外,2013年4月25日,美國華盛頓特區地區法院的法官James Robart,發表在專利所有人遵守標準制訂組織合約承諾的條件下,計算一個公正、合理、非歧視 (FRAND) 的專利權利金費率(註3),這個主張衍生並適用到法院索例行引用來對專利侵權損害來決定合理的權利金。結果是FRAND的標準必要專利費率,最終大約是相 當於專利所有人所請求的百分之0.045。

 

●    針對我國廠商對於FRAND因應

我 國廠商做為世界大廠的供應鏈,但常因為專利訴訟,必須支付巨額的賠償金,或是取得授權的權利金。這會使得整體的產品在高額的賠償金或權利金上侵蝕毛利,而 影響到企業的經營。對於仍在使用,但使用量已明顯降低的產品(例如CD-R、DVD-R等等),早期所簽定的授權金甚至導致虧本。國內廠商,可以審視所授 權的專利,是否為標準必要專利、是否有授權上未受到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的對待,來向標準制訂組織或是相關廠商提出重新談判,以求降低授權金的費用。

另外,我國廠商雖然每年提出大量的專利申請,卻仍有每年支付大筆授權金的現象。雖然因為FRAND條款,可能降低標準必要專利在授權金的價格。但是仍建議積 極地參與參加標準制訂組織,除了可以協助企業了解技術的發展方向外,擁有標準專利(SEPs)應可增加企業在授權上的談判籌碼。另外,也建議我國廠商對自 身所生產或相關聯的產品,建立標準必要專利資料庫,以期減少專利權上的糾紛及衍生的龐大費用。

 

●    參考資料

1.Mark A. Lem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

2.http://zh.scribd.com/doc/165926006/13-09-04-Microsoft-v-Motorola-FRAND-Breach-Jury-Verdict

3.http://www.dicksteinshapiro.com/news-and-views/frand-royalty-rates-standard-essential-patents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李文正、常務執行編輯/林良貞
編輯委員/楊慶隆、陳學箴、蔡孟熹、林良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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