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意匠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規定及限制


文章來源:廣流智權評析第23期
2014/10/01
 

日本意匠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規定及限制

●    前言

日 本在電子產品上的設計無論是產品外型或是操作介面等,在亞洲地區皆佔有一席之地,亦孕育有許多致力於發展屬於自己品牌設計的世界知名廠商,如SONY、 PANASONIC等。因此,日本特許廳早於1986年即初步開放可申請顯示於液晶螢幕上顯示指示時間之介面設計,隨後亦多次修法逐漸放寬可申請之內容, 以因應智慧型手機等電子產品蓬勃發展之趨勢。雖然如此,日本對於意匠(意匠即為日本專利中的設計專利之意,由於本文章係介紹日本意匠相關規定,因此接下來 皆沿用日文中「意匠」一詞)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申請,相較於美國或台灣等國家來說仍有較多的限制,以下將以意匠法及意匠審查基準中之記載內容進一步說 明。

 

●    意匠法及意匠審查基準之規定

日本意匠法第2條第1項:所稱意匠者,係對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者。

意匠審查基準中,對於符合第2條第1項之定義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意匠(由於日本目前不接受單一圖像(icon)之申請,因此接下來對於日文中所指之「画像」將依照其所代表之意思,以「畫像」、「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或「介面」表示),具體而言需符合以下條件:

(1)     包含畫像之意匠所應用之物品,需為意匠法中所規定之物品;

(2)     物品的顯示部所顯示的畫面,需滿足下述條件:

               (i)   屬於操作該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所必要之顯示介面;

               (ii)   屬於該物品原本儲存有之顯示介面。

 

對 於(i)中所稱之物品的功能一般而言係指物品本身所會具有的功能。舉例來說,請參閱下圖1,時鐘本身應具有顯示時間的功能。而有些物品本身可能具備複數功 能,例如,手錶具有顯示時間及可計時的功能。有些物品本身可能具有一些非一般普遍會具有的功能,對於該些功能亦可經由說明的方式在說明書中記載,而達成該 些功能之介面亦可提出意匠申請。像是手機所附加的指南針功能,執行指南針這個功能所顯示之介面亦可為意匠所保護之標的。亦或是數位相機的攝影功能中具有可 確認攝影過程中之水平狀態的水平儀介面,由於其是與原本攝影功能密切相關連且隨著相機附加之功能介面,因此亦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標的。


圖1 符合意匠申請標的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另 外,意匠審查基準中列舉了許多不符合條件(ii)之申請標的之例示,像是電視節目的畫面、網頁畫面、接收由外部所傳送來的訊號所呈現的畫面、連接記憶體後 所讀取到的內容之畫面、與功能無關的裝飾性畫面等等,更甚者各種軟體或遊戲經由安裝後執行所呈現的畫面,如下圖2所示,這些畫面皆非意匠之保護標的。


圖2 不符合意匠申請標的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日本意匠法第2條第2項:前項物品之部分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為供物品操作用途之畫像者(限於為發揮該物品之功能狀態而創作者),應包含顯示於該物品及與該物品一體使用物品之畫像。

意匠審查基準中,對於符合第2條第2項之定義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意匠,具體而言需符合以下條件:

(1)     包含介面之意匠所應用之物品,需為意匠法中所規定之物品;

(2)     能夠發揮物品本身所具有功能而顯現出來的操作介面;

(3)     使用物品所會呈現之操作介面(如電視監視器及其連接至螢幕所顯示之錄影操作介面),或做為物品之一部分呈現之介面(如手機及其顯示螢幕呈現之操作介面)。

在 此,(1)及(2)中的功能定義皆與意匠法第2條第1項中所述相同,在意匠審查基準中進一步舉例說明能夠發揮功能的操作介面之意,像是售票機所呈現的票券 發售操作介面,或是自動櫃員機為能進行轉帳作業所呈現的轉帳功能操作介面。在此,操作意指為使物品的機能運作而給予指令。因此,單純表現物品之作動狀態的 操作介面並非可保護標的之操作介面。同樣的,若是物品本身具有多種功能而具有多種操作介面,各操作介面皆為意匠之保護標的。

另 外,對於上述各條件,意匠審查基準中特別針對電腦及遊戲機之情形加註說明。對於電腦的情況來說,在電腦外單獨創作完成並販售之軟體(包含OS)其安裝時所 呈現之介面(包含電腦中所預安裝的)等並非保護之標的。另外,電腦本身具備有資訊處理的功能,若是使用電腦透過軟體來進行網路上的檢索,雖然是發揮電腦本 身所具備之資訊處理功能,但其透過電腦所顯示的瀏覽介面並非意匠保護之標的。同樣的,在遊戲機外單獨創作完成並販售之軟體(包含OS)其安裝時所呈現之介 面(包含遊戲中所預安裝的),或是插入儲存有遊戲之儲存媒體所表示之介面等並非意匠保護之標的。但若是如顯示遊戲機的電量、設定遊戲機本身機能的各種設定 操作介面,則是意匠之保護標的。

     

●    具變化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日 本意匠亦接受具變化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申請,除了需要符合上述意匠法第2條第1、2項之規定外,還需符合意匠法第7條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因此,具變化 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複數個畫面之間的關係,必須要是(1)對於操作物品的同一功能或能夠發揮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同一功能所必需的介面,或是(2)屬於操作 物品的同一功能的介面,而變化前後的畫面具有形態的關連性。

舉例來說,下圖3為手機中所具備的步數量測功能之顯示介面,當選擇了左邊畫面中的「履歷」按鈕後,即能以右圖的畫面顯示過去歷史的步數統計圖表。此即是為發揮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同一功能(具有步數量測及統計功能)的連續性操作,因此符合具變化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申請條件。


圖3 手機中所具備的步數量測功能之顯示介面

 

●    結論

由 上述整理可知,在日本意匠法中明確指出,可以申請意匠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必需應用於物品,且僅限於能發揮該物品本身之功能狀態的介面,並排除圖像 (icon)及單純裝飾性介面的意匠申請。追蹤廣流智權評析第20期的電子報曾經介紹了中國大陸對於開放設計專利可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所進行的修法內 容,其中,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中,第(11)項:「遊戲界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者與實現產品 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屏幕壁紙、開關機畫面、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此一限制其實與上述日本意匠法中對於圖形化使用者界面要取 得意匠的規定近似。由於中國大陸剛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申請,在是否可為申請標的之判斷上除了《專利審查指南》規定之舉例外,目前尚未有更多可 參考之實例,或許可藉由已開放多年的日本意匠中關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申請標的之限制來做為在中國大陸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外觀設計專利的參考。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李文正、常務執行編輯/林良貞
編輯委員/楊慶隆、陳學箴、蔡孟熹、林良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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