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意匠之新穎性判斷


文章來源:廣流智權評析第24期
2014/12/01
 

    日本意匠之新穎性判斷

●    前言

日本在2011年修正日本意匠(意匠即為日本專利中的設計專利之意,由於本文章係介紹日本意匠相關規定,因此接下來皆沿用日文中「意匠」一詞)的審查基準內容,且在2013舉辦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說明會中,亦對審查基準的內容及應用做了簡單的整理及說明。在本文中,將先以智慧財產權制度說明會關於意匠在新穎性的部分所整理之內容做介紹,並再將台灣現行審查基準中設計專利之新穎性判斷做一整理及比較。

 

●    日本意匠法及意匠審查基準之規定

日本意匠法第3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意匠的創作,無下列情事之一,得申請取得意匠專利。

一、  申請前已為日本國內或國外公所周知之意匠。

二、  申請前已為日本國內或國外,已公開記載於刋物或公眾可經由電信回路利用之意匠。

三、  與前二款所揭露之意匠近似之意匠。

 

如下圖1所示,在進行新穎性的判斷上,二個意匠間需要物品與形態皆相同或近似,才會屬於相同或近似之意匠。

 

圖1 相同或近似之意匠判斷方式*1

 

在進行上述新穎性的近似與否判斷時,亦有四個原則:

(1)      判斷主體為對商品有購買需求的消費者(包含商人);

(2)      直接觀察比對;

(3)      以肉眼整體觀察;

(4)      以與先前技藝的比對做為判斷基礎。

 

一般來說在判斷新穎性時會先判斷兩意匠的主要內容,再判斷兩意匠相關之物品的用途或機能的共通點與差異點,接著是判斷二意匠形態(即設計特徵)相關的共通點與差異點,最後即是對上述共通點及差異點的判斷。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共通點與差異點的判斷要以意匠整體綜合觀察、判斷,來認定是否為相同或近似的意匠。下面將就幾個例子來說明在判斷時的重點。

 

◆       主要視覺部分相對影響較大

如下圖2所示,對於液晶電視來說通常正面為主要的視覺部分,背面多會靠牆而不會被注意到。因此,由於兩意匠在做為主要視覺部分的正面十分近似,即使兩意匠背面差異甚大仍判斷為近似的設計。

 

圖2 液晶電視
左:意匠登錄第1193615號(本意匠)
右:意匠登錄第1193716號(關連意匠)

 

而如下圖3所示,對於電腦主機來說正面才是主要的視覺部分。因此,即使兩意匠背面完全相同,但做為主要視覺部分的正面差異甚大時,仍應判斷為不近似的設計。


圖3電腦主機,左:意匠登錄第1164463號,右:意匠登錄第1164462號。

 

            ◆       運用習知設計的改變,相對影響較小

如下圖4所示,由於兩毛巾掛架的差異僅在於將下方左、右兩側之形狀由弧形變為直角,此僅為基本幾何形的改變,應判斷為近似設計。


圖4毛巾掛架,左:意匠登錄第896055號,右:意匠登錄第896055號的近似第1號。 

 

             ◆       若差異的幅度,就所屬技藝領域而言,是屬於易於思及的合理改變,則幾乎不會構成影響

如下圖5所示,由於兩自行車的差異僅在於車輪的大小以及齒輪盤的部分,而這些差異對於自行車領域而言,是屬於易於思及的合理改變,應判斷為近似設計。


圖5自行車,左:意匠登錄第1050871號,右:意匠登錄第1050871號的近似第2號。

 

             ◆       顏色與材質的差異,相較於形狀或外觀的差異來說,幾乎不構成影響

如下圖6所示,由於兩購物籃的差異僅在於顏色配置的不同,形狀及外觀皆相同,而顏色的差異相對於購物籃的設計而言,幾乎不構成影響,應判斷為近似設計。


圖6購物籃,左:意匠登錄第1068756號,右:意匠登錄第1068756號的近似第1號。

 

 ●    台灣專利法及審查基準之規定

台灣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  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刋物者。

二、  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根據審查基準第3-3-8頁,在進行新穎性的判斷上,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共計四種態樣,屬於下列其中之一者,即不具新穎性:

(1)      相同外觀應用於相同物品,即相同之設計

(2)      相同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屬近似之設計

(3)      近似外觀應用於相同物品,屬近似之設計

(4)      近似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屬近似之設計

 

判斷主體:在進行新穎性的判斷時,應以對該設計所應用之物品具有普通認知能力的消費者(以下簡稱「普通消費者」)為判斷主體,依其選購商品之觀點,判斷申護專利之設計與引證文件中之先前技術是否相同或近似。

 

判斷方式:

◆       整體觀察

◆       肉眼直接觀察比對

◆       就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特徵為重點

◆       以先前技藝的擁擠程度決定該設計近似範圍的寬窄

◆       考量透明物品內部之可視設計所呈現之整體視覺效果

◆       純功能性特徵非屬比對、判斷的範圍

 

上述在判斷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特徵部位,通常應就新穎特徵(具新穎性、創作性等專利要件之創新內容)、視覺正面(如:冷氣機之操作面板及冰箱之門扉)及具變化外觀之設計(如:摺疊式物品於伸展時的使用狀態或摺疊的收藏狀態),三種類型予以考量。

 

●    結論

由上述整理可知,日本意匠與台灣設計專利中對於新穎性之判斷原則及方法十分近似。判斷主體皆是普通消費者,判斷時需整體觀察,並以肉眼直接觀察比對,且判斷重點是放在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特徵。申請人在藉由上述的整理,除了了解設計專利新穎性判斷的原則及方法,亦可將其應用於申請設計專利前,對於不同的設計間,應各別以獨立的申請案提出申請,亦或以原設計及衍生設計申請案提出申請的參考。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李文正、常務執行編輯/林良貞
編輯委員/張涵、卓佩蓉、陳學箴 
本文僅為提供一般資訊,非為法律諮詢之用。如需進一步資訊,歡迎與本所聯繫
©Wideband IP Office廣流智權事務所

 
相關文章
從部分Apple Watch產品之排除命令來看ITC程序之流程以及相關因應
CAFC再次判斷「合意管轄條款」於「多方複審程序」中是否適用:DexCom v. Abbott案件簡介
多方複審程序中對「併案人」之限制於「修正動議」時是否適用:CyWee v. ZTE案件簡介
[TW商標]商標廢止答辯時若未提出使用證據,在行政救濟階段還可以提出嗎?
作者文章
[US判例系列]一般觀察者應依據三方比對法對產品逐個分析
[US判例系列]物品性對設計專利範圍解釋的影響
產品可以怎麼申請設計專利呢?以蘋果筆記型電腦為例
這些都可以申請設計專利?ー談台灣設計專利的申請標的

 


 
廣流簡介智權新知專業服務聯絡我們聲明事項
© Wideband IP Office 廣流智權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