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新創企業之商標佈局實務 – 以Uber為例


文章來源:廣流智權評析第30期
2015/12/01
 


(Source: Shawn Hoke|CC BY-NC 2.0|adapted: scale/edges)
 
一、前言
新創企業要能存活,首先必須建立可以穩定獲利的商業模式。雖然時至今日,Uber公 司(註1)在部分國家仍在克服法令問題,但其確已在特定國家或地區透過其Uber App (註2)實現車輛共享經濟,建立了穩定獲利的成功商業模式。檢視其發展過程,發跡於美國的UBER公司能夠快速擴張到各個國家、吸引當地的司機與乘客,其 商業模式本身的合法性爭議、新創經濟之話題性與媒體的推波助瀾功不可沒。然而UBER品牌的大量媒體曝光後,美國和中國大陸也開始出現各種商品或服務類別 的UBER商標申請。雖然UBER公司從2009成立迄今,也做了相當程度的商標佈局,但是這些商標佈局是否在各種UBER公司產品或服務領域提供足夠的 商標保護,仍尚待檢視。本文將嘗試從UBER公司的美國商標申請歷程、商標類別與商標使用狀況、相同或近似商標在中國大陸及美國申請概況等,就App新創 企業的各種品牌商標實務角度進行探討(註3)。
 
二、UBER公司美國商標申請歷程(註4)
參考圖一及圖二,UBER公司於2009年成立時,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為 UberCab,理所當然申請了「UBERCAB」商標。不過,2011年公司名稱特取部分改為UBER,也在改名前完成商標的申請。隨著各種商品或服務 的推展,UBER公司針對其App圖標(icon)及不同服務申請了字母U設計字帶有方框的圖標商標、行銷標語「EVERYONE’S PRIVATE DRIVER」文字商標,以及「UBERX」、「UBERRUSH」、「UBERESSENTIALS」、「UBERDRIVE」、 「UBEREATS」、「UBERPOOL」及另一個帶有UBER文字的虛線圓環圖形商標。從圖一及圖二可發現有若干商標,其申請日是在Uber公司對應 商品或服務的上市時間之後。

圖一:UBER美國商標佈局歷程(註4),筆者製圖
 

圖二:UBER公司美國商標佈局歷程(續),筆者製圖
 
三、UBER公司商標佈局及使用狀況(美國)

 (1) 「UBERCAB」文字商標(已註冊)
  A. 申請時點:早於公司登記前
  B.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註4)
   – 9類:軟體(訂車及派車排程)
   – 38類:電信服務(派車訊息)
   – 39類:運輸服務
   – 42類:(軟體)訂車服務、軟體設計服務
  C. 商標使用:如圖三,過去使用於官網及廣告等相關行銷媒介物。目前未於App或官網使用,但可見於YouTube上的UberCab頻道網頁或其影片。
 
 
 
 

圖三:UBER早期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UberCab channel on YouTube)
 
 
(2) 「UBER」文字商標(已註冊)
  A. 申請時點:早於公司更名前
  B.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
   – 9類:軟體(訂車及派車排程)
   – 38類:電信服務(派車訊息)
   – 39類:運輸服務
   – 42類:(軟體)訂車服務、軟體設計服務
  C. 商標使用:使用於Uber公司開發之各種App應用、官網及廣告等相關行銷媒介物,使用態樣如圖四。
 
 

圖四:UBER文字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uber.com)

 
(3) 「EVERYONE’S PRIVATE DRIVER」文字商標(已註冊)
  A. 申請時點:早於公開使用日(筆者未發現早於商標申請日前之商標使用)
  B.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
   – 9類:軟體(訂車及派車排程)
   – 38類:電信服務(派車訊息)
  C. 商標使用:使用於App、官網,網頁標題(即page title, 註5)及相關行銷媒介物,使用態樣如圖五。
 

圖五:EVERYONE’S PRIVATE DRIVER文字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uber.com
 
(4) U字方框圖形商標(已註冊)
  A. 申請時點:「晚於」Android/iOS版 Uber App上架時間。
  B. 商標圖樣:如圖六所示,顏色不限,但商標圖樣特徵包含圓角方框(rounded square)及圓角方形邊界(rounded-square border)。
 

圖六:U字方框圖形商標(source: USPTO TESS)
 
  C.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
   – 9類:軟體(訂車及派車排程)
   – 38類:電信服務(派車訊息)
   – 39類:運輸服務預訂網站
   – 42類:(軟體)訂車服務、軟體設計服務
 
    D. 商標使用:主要使用於「Uber」App圖標(icon)與網路行銷媒材,如圖七。但是,iOS版本的App圖標與註冊商標有所不同。
 

圖七:U字方框圖形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Google Play & Apple App Store)
(左:iOS版Uber App圖標;右:Android版Uber App圖標)
 
(5) 「UBERX」文字商標(已註冊)
  A. 申請時點:「晚於」uberX服務推出時間
  B.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
   – 9類:軟體(訂車派車排程)
   – 38類:電信服務(訂車派車訊息)
   – 39類:運輸服務
   – 42類: (軟體)訂車派車服務
  C. 商標使用:使用在有關於「uberX」服務的App應用、官網及相關行銷媒介物,使用態樣如圖八。
 

圖八:UBERX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uber.com)
 
 
(6) UBER虛線圓環圖形商標(申請中)
  A. 申請時點:「晚於」App上架或服務推出時間
  B. 商標圖樣:如圖九。
 

圖九:UBER虛線圓環圖形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USPTO TESS)

  C.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
   – 9類:軟體(訂購運輸/快遞服務/即時通訊)
  D. 商標使用:主要使用於App、官網及相關行銷媒材,對應於針對司機提供的Uber Partner服務,使用態樣如圖十。
 

圖十:UBER虛線圓環圖形商標使用態樣
(source: Google Play Store [Left*2]; uber.com[Right])
(7) 「UBERDRIVE」文字商標(申請中)
  A. 申請時點:早於App上架時間
  B.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
   – 9類:軟體(導航、遊戲、訓練)
   – 41類:軟體服務(導航、遊戲、訓練)
  C. 商標使用:使用於「UBERDRIVE」App應用、官網及相關行銷媒材,使用態樣如圖十一。

圖十一:UBERDRIVE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uber.com)
 
(8) 「UBEREATS」文字商標(申請中)
  A. 申請時點:早於「UBER EATS」服務推出時間
  B.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
   – 9類:軟體(訂車及派車排程)
   – 35類:零售、廣告、訂餐送餐、雜貨快遞銷售服務
   – 38類:電信服務(訂餐送餐、雜貨快遞訊息)
   – 39類:倉儲、包裝、運輸服務
   – 42類:(透過軟體)訂車服務、快遞服務
  C. 商標使用:使用在有關於「UBER EATS」服務的App應用、官網及相關行銷媒介物,使用態樣如圖十二。
 

圖十二:UBEREATS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ubereats.com)
 
(9) 「UBERESSENTIALS」文字商標(申請中)
  A. 申請時點:早於「UberEssentials」服務推出時間
  B.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
   – 9類:軟體(訂車及派車排程)
   – 35類:零售、廣告、訂餐送餐、雜貨快遞銷售服務
   – 38類:電信服務(訂餐送餐、日用必需品快遞訊息)
   – 39類:倉儲、包裝、運輸服務
   – 42類:(透過軟體)訂車、快遞服務
  B. 商標使用:使用在有關於「UberESSENTIALS」服務的App應用、官網及相關行銷媒介物,使用態樣如圖十三。

圖十三:UBERESSENTIALS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uber.com)
 
(10) 「UBERPOOL」文字商標(申請中)
  A. 申請時點:「晚於」「uberPOOL」服務推出時間
  B.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
   – 9類:軟體(訂車, 派車及共乘排程)
   – 38類:電信服務(訂餐送餐、日用雜貨快遞訊息)
   – 39類:倉儲、包裝、運輸服務
   – 42類:(軟體)訂車、快遞服務
  C. 商標使用:使用在有關於「uberPOOL」共乘服務的App應用、官網及相關行銷媒介物,使用態樣如圖十四。

圖十四:UBERPOOL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uber.com)
 
(11) 「UBERRUSH」文字商標(申請中)
  A. 申請時點:約在「uberRUSH」服務推出當月申請
  B. 商標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摘錄)
   – 9類:軟體(訂車, 派車及共乘排程)
   – 38類:電信服務(訂餐送餐、日用雜貨快遞訊息)
   – 39類:倉儲、包裝、運輸服務
   – 42類: (軟體)訂車、快遞服務
  C. 商標使用:使用在有關「UBER RUSH」快遞服務的App應用、官網及相關行銷媒介物上,使用態樣如圖十五。
 

圖十五:UBERRUSH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rush.uber.com)
 
四、相同或近似商標在中國大陸及美國商標資料庫檢索概況
    中國大陸及美國均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大市場,也是全球品牌商標的兵家必爭之地,尤其中國大陸每年商標申請量超過二百萬件,世界級品牌在中國因商標爭議付出昂 貴代價者時有所聞,App新創企業實需特別小心。在此筆者僅搭配圖示,簡述相同或近似於Uber公司所屬商標在中國大陸及美國的商標資料庫檢索概況,並指 出潛在的商標爭議問題。
(1)商標文字相同(中國大陸)(註7)
  A. Uber公司4件:圖十六中申請人為Uber Technologies Inc.者即為Uber公司,申請類別為第9, 38, 39, 42類,與其在美國的商標佈局相仿。

圖十六:UBER文字商標檢索結果清單(中國商標網)
 
B. 圖十六中其他15件申請人均非Uber 公司,有可能有潛在的商標爭議。其中第7筆其中可見該商標申請人使用「优步」商標(Uber公司已在中國註冊取得商標權)(註8)登記為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詳細資訊見圖十七,Uber公司很可能需要進一步處理。
 

圖十七:商標詳細資訊
 
(2)商標文字部分相同或近似(中國大陸):
    圖十八為商標局資料庫中可查到以文字UBER為組成部分的商標案,因數量眾多、礙於篇幅,不再一一列載。這些商標有可能影響Uber公司現在或未來的商標使用,甚至形成Uber公司事業多角化的障礙。


 圖十八:近似商標檢索資訊
 
(3) 申請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案 (美國)(僅列部分案件)
    以下所列商標案可能需要Uber公司進一步檢視利害關係與風險程度:
  ●  UberLeaders:35類:廣告、零售 (Uber Leaders, Inc.)
  ●  UBER:5類:營養補品、維他命 (Ubervita LLC)
  ●  ÜBERMATTE:2類裝潢噴劑 (Design Master Color Tool, Inc.)
  ●  Uber Light:11類燈具 (Méndez Collado S.A.)
  ●  UberFacts:9類新聞資訊軟體 (Sanchez, Kristofer J)
  ●  UBERCARD:9類名片軟體(Ubercard, LLC)
  ●  ÜBERDOG:43類寵物相關服務(The Labrador Group, LLC)
  ●  UBERMOVES:9類短程客戶移動連接軟體(Garvin, Gloria)
  ●  ubercar:39類車輛租賃(Merheb, Rached)
  ●   :9類行動裝置之媒體/新聞播放軟體、35類網路/社群行銷廣告
(4) 已核准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案 (美國)(僅列部分案件)
    以下所列商標案可能需要Uber公司進一步檢視利害關係與風險程度:
  ●  Uber:32類:啤酒(Oregon Brewing Company)
  ●  uberfood:39類:食物運送服務(FFL Food Corp. )
  ●  UBERMEDIA:9/35/42類行動廣告軟體/服務 (UberMedia, Inc.)

圖十九:使用UBER作為組成文字的美國近似商標(Source: ubermedia.com)
 
五、從事業版圖檢視商標保護完整度
    Uber公司所推出的每個商品(Uber App、Uber Drive App、Uber Partner App)和每個服務(uberX、UBER EATS、uberPOOL、uberRUSH…等等),都會使其事業版圖發生變動,而每當事業版圖有所變動時,隨之而來就是品牌行銷、產品行銷、服務行 銷等等將產生商標使用證據相關活動與運作。換言之,新品上市前,不論是新商品或新服務,就是檢視和調整商標佈局的關鍵期。
    從結果論來看,在推出UberESSENTIALS、UBER EATS、uberRUSH服務的同時,作為「企業品牌」的UBER文字商標、以及Uber App圖標(icon)商標未被進一步佈局在第35類的零售與廣告服務,是筆者認為十分可惜的。尤其內置行動廣告是今天許多App獲利的重要來源,在透過 UBER EATS、uberRUSH與在地餐廳及零售業者深度結合之後,這些原本「採購快遞服務」的企業客戶,很有機會進一步產生「採購行動廣告」的需求。此 外,Uber公司的快遞服務儼然具備了發展成「行動零售通路」的潛力,有機會可以販售UBER自有品牌商品,雖然UberESSENTIALS發展未如預 期,但相信Uber公司在推出服務時已相當程度的預見可能的商機,應該早日將35類零售與廣告納入商標佈局範疇內。當然,沒有註冊35類如果能仰賴其他面 向的努力,例如被認定為著名商標,也有機會的跨入不同商品/服務類別,擴充新的事業版圖。不過,著名商標並非萬能,後面章節會再詳談。
 
六、「商標檢索」與「商標先行」至關重要
    雖然對於許多企業而言,「專利先行」(即產品或技術公開前完成專利申請)的概念是企業高層可以充分理解、且已經深植於營運流程中,但是「商標先行」卻往往被忽略,最終造成企業巨額的商業損失。
    「商標檢索」也如同「專利檢索」有預見地雷的效果,可以避免花冤枉錢、提高取得商標權的機會。以Uber公司為例,最寶貴的商標檢索時機,莫過於在公司改 名、Uber文字商標申請之前;但關鍵並非找到「完全沒人用」又「好記好行銷」的商標,而是取得必要的資訊,兼顧品牌、公司名稱、商標的需求與相關前案限 制,清楚而有條理的做出決策。
    客觀來說,相較於許多新創企業,UBER公司的商標先行已經做得相當不錯,僅有少數商標是在新商品(Uber App)或服務(uberX/uberPOOL)推出後才申請商標,但是正如前段所提及在中國大陸和美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其檢索結果頗有山雨欲來之勢。 回到Uber公司推出新商品或新服務前夕,若能透過商標檢索及商標先行,才有機會以最低成本完成佈局、迴避風險。
    當然,新創企業千頭萬緒,因成本考量、輕重緩急或因時勢使然,都會讓新創團隊有充分的理由拖延商標佈局工作。此時,請容筆者提醒,新創團隊透過媒體自我行 銷、進行募資的同時,全球有數億隻眼睛盯著新創團隊的新品牌/商品/服務/商業模式,尤其是中國大陸剽悍的競爭者或「灰色經濟」的投資者,非常樂意在新創 企業品牌尚未能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前、投入低廉的商標申請成本取得註冊商標。
 
七、重視商標使用義務
    按目前各國法律實務,專利權人行使權利並不需以實施專利為要件,這也是patent troll或non-practicing entity能夠橫行的原因之一。
    但是新創團隊應該特別注意的是,商標權並非如此。各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對註冊商標有使用義務,且依法應按照取得註冊的商標圖樣實際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 上;實際使用態樣與註冊商標圖樣不同時,將使註冊商標有被撤銷的風險,割裂或變換使用時如果和他人註冊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混淆的狀況,可能將涉及侵權問題。 相關資訊可參考:
    A. 廣流智權評析文章:商標之使用義務
    B. 智慧財產局相關資訊: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

    檢視Uber公司之商標使用狀況,存在著商標實際使用態樣與註冊之商標圖樣不同的狀況,例如:
    (1) U字方框圖形商標:如圖七及相關說明,Uber公司將 Android版的Uber App圖標申請商標,同時申請過程中可以為了克服前案近似混淆問題,加上了「特徵包含圓角方框及圓角方形邊界」的限制,這使得少了圓角方框 (rounded square)的iOS版Uber App圖標存在著是否能被認定為該註冊商標的商標使用證據,或者iOS版圖標有沒有被該註冊商標範圍所保護的問題。
    (2)UberESSENTIALS:如圖十三圈選出三處實際使用 態樣,但僅第1處的使用態樣可以較無歧異的被認定為商標使用證據,但是第2、3處都是將註冊商標割裂使用,僅有Essential而少了Uber文字,縱 使Essentials是出現在名為Uber的App畫面中,就國際商標實務而言,可能在大多數國家都不被認定為是商標使用。
    綜觀Uber公司為其服務所申請之商標,其實際使用除了在官網或行銷文宣上的使用態樣較符合註冊商標圖樣之外,在Uber App上的使用態樣普遍有「割裂使用」的問題。如此一來,在使用證據數量的認定上,就可能必須排除使用Uber App訂購某服務的總次數(例如排除圖十三第2處Essentials按鈕的顯示或操作次數),此處可以看出商標管理工作與App產品工作脫節的狀況。

    (3)標語式文字商標商標:Everyone’s Private Driver雖可見於一定數量的網路行銷文宣上,但須注意的是,「文字」與「聲音」是不同的商標圖樣元素,需要分別申請商標,不能等同論之。也就是,因為該標語式商標是文字商標,一支影片中該段標語的「配音」,並非標語式商標的使用證據。
    例如以下影片中,除影片標題外並未標示該標語的「文字」:
     Uber|Everyone's Private Driver on Vimeo
     如果連影片標題均無該標語式商標的「文字」,而僅有影片中的「聲音」,那麼即使該影片有百萬觀看次數,一次都無法計為標語式文字商標的商標使用。
    此外,新創業者應該注意網頁中使用標語式商標的問題。網頁標題(page title)是網頁資訊的一部分,雖然網頁中可能沒有顯示,但其卻是搜尋引擎優化SEO的重要項目之一,將「行銷標語」植入網頁標題有助於提升流量。惟筆 者發現,目前在Uber官網,行銷標語「Everyone’s Private Driver」鮮少以文字型態出現於官網網頁內容,反而較常植入於網頁標題,其結果是「該標語商標會顯示於Google檢索結果中」,但是「不出現於該網 頁標題所對應的該網頁內容中」。就筆者個人意見,標語式商標文字作為「行銷標語」僅植入在「網頁標題」而未顯示於網頁內容的缺點,是該網頁的瀏覽不能視為 使用證據;因為商標文字僅植入在「網頁標題」而未顯示於網頁內容、無法為消費者所明視而識別商標來源時,無法被視為商標使用。不過,標語式商標文字每次顯 示在Google等網路搜索引擎的搜尋結果時,具有識別及指向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可以視為是標語式商標使用的證據,但其數量明顯少於該網頁的瀏覽量, 有其可惜之處。

    (4)App版本/功能與商標使用證據發生地:App使用和網路/ 行動廣告是透App累積使用證據的主要方式,但應注意App版本/功能與商標使用證據發生地的對應問題。「在地服務導向」的Uber App,其提供之服務具有明顯的地域限制,例如Uber App在台灣並未開通UBER EATS服務。由於商標的申請與維權使用具有屬地性,當某個國家使用者安裝的Uber App版本上沒有開通或顯示某項服務,例如UBER EATS服務時,在該國是無法透過Uber App的使用者操作和使用來累積UBEREATS商標的使用證據的,這是新創業者透過App來累積使用證據時應有的認知。

八、「商品/服務品牌」結合「企業品牌文字」申請商標之優缺點
    檢視Uber公司的商標申請,基本上可區分為兩大類:(1)企業品牌商標:即UBERCAB、UBER商標;(2)商品品牌或服務品牌商標:即U字App圖標商標、UBERRUSH、UBERPOOL…等。
    觀其申請策略,商品/服務品牌商標是以「商品/服務品牌文字」結合「企業品牌文字」申請商標,也就是「UBER」+「商品/服務品牌文字」。其原因可能為 了以商品/服務子品牌帶動及累積企業母品牌的知名度,也可能因為是挑選易懂易記易行銷卻不具識別性的文字作為「商品/服務品牌」,如EATS取自送餐領域 的通用文字「eat」、POOL取自車輛共乘通用描述「pool」,或是單獨存在不具識別性的文字如「x」,可能需要與UBER文字一併申請,方有機會取 得商標。
    一般而言,以「商品/服務品牌文字」結合「企業品牌文字」申請商標的優點是,「邏輯上」應該可以增加企業品牌商標UBER在不同服務/商標類別上的曝光量 與知名度。但是如同筆者前述提及Uber公司商標割裂使用的問題,其實對於UBER這個企業品牌商標的助益十分有限。
再者,雖然跟UBER文字合併申請可以提高識別性,但是也會帶進UBER文字商標本身的前案限制,按前述在中國大陸與美國的商標檢索結果,UBER商品/服務品牌商標的申請與維權之路恐怕難稱順遂。
 
九、著名商標無法克服的問題
    目前Uber公司處理上述各種商標問題的重要手段,無疑是UBER著名商標之認定與維權工作。新創業者對於著名商標可能普遍具備「跨類別保護」的基本認 識,但是很明顯的,並不是每個App商品或服務都能如Uber公司這般全球性的廣泛關注,不同App新創企業的著名商標之路可能大相逕庭,而且著名商標權 利範圍也可能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競合有所變動,以下是筆者認為App新創企業對於著名商標應有的認知:
    (1)取得著名商標需要時間及成本:
    一般而言,著名商標需要在商標爭議案件中才能認定,就我國而言,即需在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認定為著名。尤其知名度的散佈與使用 證據的蒐集與累積需要時間,委託智權法律服務業者辦理時需要遠高於申請案的費用,因此要取得著名商標的認定是需要時間與額外成本的。
    (2)著名商標的著名程度是否到達目標國家:
    假設UBER商標在美國已經被認定為著名,那麼UBER在台灣或中國大陸是否一定可以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呢?答案並非絕對肯定的。據悉「滴滴快的」打車 App軟件在中國大陸已有約80%的市場佔有率,若不是因為民間打車商業模式引起的爭議性與話題性,Uber公司作為中國大陸民間打車市場的小市佔企業, 想要透過App累積使用證據、取得馳名商標的認定恐怕困難重重。就台灣實務而言,關鍵是該外國著名商標「知名度是否到達我國境內」,相關資訊請參考智慧財 產局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
    不過,隨著國家各種國際貿易協定的簽訂,簽約成員國間彼此著名商標的認定標準與程序是否有進一步調和發展,有待進一步觀察。
    (3)非當地語系的著名商標可能連取得當地譯文商標都有困難:
    雖說外國著名商標只要知名度確實到達我國境內,並不以在我國註冊為保護要件,但此一規定並不適用於外國著名商標的「譯文」,意即外國著名商標若非當地語 系,商標權人如未儘早以著名商標譯文申請商標並累積知名度與使用證據,可能發生嚴重的侵權爭議問題。例如2015年4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全球知名 運用休閒用品品牌New Balance在中國的關聯公司因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新百伦」而構成商標侵權,需賠償人民幣9800萬元,此一結果源自於商標取得著名認定後,輕忽譯文 商標在不同語系國家的申請及商標使用工作,App新創企業不可不慎。
    (4)著名商標的著名程度並非恆常不變:
    註冊商標的權利範圍可說是與知名程度有直接關聯性,而知名度又是隨著商標使用的狀況改變。如果因故退出某國市場、結束某個產品線或事業體,因為商標在該國 市場、該產品線、該事業體的行銷活動與商標使用必然減少,遇到商標爭議時的知名度/權利範圍通常會因而減縮。反之,如果知名程度達到著名商標認定的標準, 商標權利將可延伸到註冊類別以外的範圍。不過一旦認定為著名商標,其延伸保護的範圍也會受到知名度變動的影響。如果距離前次著名認定的時間已有數年,或者 對於侵權使用、他人申請商標的權利主張有所懈怠,導致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累積足夠使用證據及知名度、或有長期共存的情況,都將導致原本認定的著名商標保護 範圍有所限縮。
    (5)著名商標無法排除在先商標、合理使用或善意先使用:
    就Uber公司的例子而言,其UBER商標取得著名認定時,如果已有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或註冊在先,除非UBER商標能夠再透過爭議程序被認定於該在 先商標申請日時知名度已臻著名,Uber公司將無法以著名商標解決在先商標的共存問題;同時,商標法規定有合理使用或善意先使用等商標權不適用的狀況,即 使能被認定為著名商標也無可避免,相關資訊請參考智慧財產局 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案例
 
 
十、將商標管理納入企業標準作業流程
(1)統一品牌識別與商標佈局:

    觀察Uber公司的品牌行銷活動與主要商標使用狀況,不難發現其品牌識別有不統一的狀況,如圖二十所示。就App新創企業而言,每一分錢都需要畫在刀口 上,商標上的投資目標也應該儘可能聚焦,除了可以累積使用證據在共同的主要商標之外,也可聚焦行銷資源。就筆者觀點,Uber公司品牌文字的U與App圖 標的U設計不同,Android版與iOS版App又有差異,可能代表其品牌管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內部衝突,加上UBER文字商標的維權之路荊棘重重,其實有其重整統一之必要。

圖二十:主要商標使用態樣(source: uber.com)
 
(2)將圖形商標納為企業品牌商標之攻防籌碼:
    智權意識普遍抬頭、各國商標資料庫日益龐大的今天,文字商標全球佈局很容易遭遇前案或各種申請障礙。Apple公司橫跨眾多類別申請/註冊/使用「缺口蘋 果圖形商標」,除了能保有一貫的簡潔風格外,也有其商標攻防的先見之明。筆者認為以圖形商標作為企業品牌商標有以下優勢,佈局企業品牌商標前應納入考量:
    A. 圖形比文字容易賦予新意
    B. 圖形聯想比文字定義的解釋更為寬廣
    C. 迴避前案的衝突
    D. 利於品牌營造
    E. 利於打擊侵權、非授權使用、撤銷搶註商標
    其中E.點需要將圖形商標進行著作權登記,根據筆者過去數年之實戰經驗,圖形商標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後,針對全球社群平台或電商平台的侵權或盜用行為、甚 至撤銷搶註商標都十分直接有效。當然,文字商標與圖形商標在品牌營造與邁向著名的過程中可能是相輔相成的,不過App圖標無可避免一定需要一款圖形設計, 筆者建議App新創企業可以善用圖形商標,不論聚焦累積或整合搭配,圖形商標都是相對優質的籌碼。
(3)商標管理工作與標準作業流程之整合:
    商標管理工作不應是獨立於企業日常營運之外,本文提及的諸多商標問題,凸顯出將商標管理工作納入標準作業流程的必要性。不過筆者所指並非一昧導入TIPS 規章制度即可達成,制度流程的標準化過程及後續調整,仰賴企業商標管理者對商標專業與公司生意的深度了解,方能從品牌行銷、產品服務、事業版圖三個板塊的 策略展開到執行落實的過程中,避免無謂僵化的規定造成瓶頸,而真正建構出跨部門、跨事業的商標協同作業流程。
 
十一、結語
    網路時代的市場與產業動態瞬息萬變,任何企業都應該根據必要的資訊與情報來做生意上的決定。走在產業創新前端的App新創企業,更應該尋找並掌握合適的商 標管理資源,將「商標管理」列為品牌行銷、產品/服務、事業版圖等相關營運活動的核心工作之一,也應建立相關標準作業流程,才能避免商標爭議問題打擊或限 制企業發展,並能透過商標策略管理的深植內化建立品牌競爭力。
 
● 備註:
   1. 本文所探討之UBER商標議題主要針對Uber Technologies, Inc.公司之商標佈局及其所提供的App軟體產品與車輛共享運輸服務。
   2. 本文所稱App即Application簡稱,泛指電腦、手機、平板等資訊裝置上安裝的軟體應用程式。
   3. 本文旨在整理UBER商標佈局研究心得供一般企業人士、App開發團隊或新創業者參考,文中儘可能略去法條原文或深入法律概念,僅著重於品牌商標管理實務見解,諸多觸及但漏未探究的法律議題,尚請見諒。
   4. 本文提及之美國商標資訊來源:USPTO Trademark Electronic Search System (TESS),檢索時間2015年9月19日至11月9日。
   5. 為方便讀者聚焦文章重點,本文提及商標之指定商品/服務僅摘錄重要項目,完整項目及原文請參考上述商標資訊來源之美國及中國商標公告資訊。
   6. 標語(slogan)式的商標使用在「網頁標題」(page title)或「元標籤」(meta tag)中,能否認定為商標權人的商標使用證據,筆者認為尚有爭議。此一使用商標方式與我國商標法第5條規定的「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之商標使用態樣相關,但因其隱藏於網頁原始碼中,消費者無法從網頁上直接讀取並識別其來源,實不能展現商標識別功能。
   7. 本文提及之中國大陸商標資訊來源: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屬中國商標網之商標查詢信息, 檢索時間同上。
   8. 經查Uber公司在中國申請的「优步」商標第9, 38類其初審均經駁回而處於複審中,商標局資料庫中截自本文發表日止已有多達140餘件商標案(含各種狀態的商標案)。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周柏岳|常務執行編輯/張育瑄
編輯委員/李文賢、楊慶隆、陳鈺夫、褚哲宇、黃亭穎、周柏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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