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


文章來源:廣流專利代表案例-行政訴訟
2016/01/11

 
[勝訴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
[判決要旨]
原處分認證據2 並非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即未就證據2 、3 之組合及證據2 、4 之組合比對系爭專利(即未審酌證據3 及4 ),復未及就新證據即證據5 、6 予以審酌,則其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即有未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非妥適。
(收錄於「專利行政爭訟案例彙編(101-10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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