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


文章來源:廣流專利代表案例 - 民事訴訟
2016/01/11

 
[勝訴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
[判決要旨]
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兩者於整體組合態樣、本體與延伸管之連結形成之外觀雖屬近似,但兩者於上蓋頂部之外觀與下方之支撐腳卻有所不同,以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其等應屬會使用到該類商品之採購人員,故應會注意到習知或規格制之造形所在,並以觀察可辨識之上蓋區、支撐腳區等之異同為主,經其異時異地整體比對並綜合判斷兩者整體視覺性外觀時,所產生的視覺印象不致使該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視覺印象,故應認定系爭產品整體視覺性外觀與系爭專利並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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