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經訴字第09906062110號
文章來源:
廣流專利代表案例 - 訴願
2016/01/08
[訴願編號]
99年經訴字第09906062110號
[決定要旨]
惟其就證據2、3或3、4或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應有漏未審酌之違法情事
相關文章
•
104年經訴字第10406302040號
•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
103年經訴字第10306108380號
•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
作者文章
•
104年經訴字第10406302040號
•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
103年經訴字第10306108380號
•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
台北所
220871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3號17樓之3
新竹所
302058新竹縣竹北市高鐵七路65號5樓之2
台南所
710044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1-99號16樓
TEL:+886-2-2950-0080 FAX:+886-2-2950-0060
TEL:+886-3-658-8821 FAX:+886-3-658-9012
TEL:+886-6-311-1158 FAX:+886-6-311-1258
廣流簡介
智權新知
專業服務
聯絡我們
聲明事項
© Wideband IP Office 廣流智權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