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經訴字第10106101750號


文章來源:廣流專利代表案例 - 訴願
2016/01/11

 
[訴願編號]
101年經訴字第10106101750號
[決定要旨]
原處分機關作成本件不予專利之處分前,未將前揭新理由通知訴願人,給予訴願人實質提出申復或再為本案補充、修正之機會,不符專利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 (收錄於「專利行政爭訟案例彙編(100-10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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