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


文章來源:廣流專利代表案例-行政訴訟
2016/01/09

 
[勝訴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
[判決要旨]
依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描述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不僅具有雙方皆可「同時」說與聽之「全雙工對講」方式,亦含蓋同一時間僅能有一邊說,另一邊聽之「單雙工對講」方式,其申請專利範圍太過廣泛,包含習知之技術特徵,而此一部分之技術特徵復為引證1與引證3 所揭露,致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顯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情形,應撤銷其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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