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4號    


文章來源:廣流商標代表案例 - 行政訴訟
2016/01/14

 
[勝訴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4號    
 
[判決要旨]
且上訴人雨果伯斯商標公司未能證明據以評定諸商標有使用於飲食類多角化經營之情形,乃認定     二造商標不致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故原處分認定系爭商標之註冊有92年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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