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台異字第G01030018號
文章來源:
廣流商標代表案例 - 異議
2016/01/13
[行政處分案號]
中台異字第G01030018號
[處分摘要]
衡酌兩造商標近似程度僅為中等,又各具識別性,且據爭商標僅著名使用於其所經營之牧場遊憩、觀光等相關服務上,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貨物搬運、貨物倉儲、倉庫租賃、倉儲保管資訊、貨物包裝、產品包裝、禮品包裝、商品快遞、貨物配送、物流運送、鮮花遞送、郵購貨物遞送、提供運輸資訊、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電子地圖服務」等服務,二者性質明顯不同,消費族群亦有差異,尚屬具有市場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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