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2 - 2019/08/01



 
[台灣智權]司法院108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Substantially Flexible的範圍可「彈性」到什麼程度?
[台灣智權] 淺談智慧財產案件專利侵權訴訟特色— 以集中審理主義及證據保全程序為中心
         
   

[台灣智權]司法院108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廣流智權電子報編輯部

司法院委託智慧財產法院於108年5月6日舉辦「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共討論7則提案(行政訴訟類4則,刑事訴訟類3則),並作成研討結果。編者依會議資料 及智慧財產法院新聞稿 整理,提供讀者參考。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Substantially Flexible的範圍可「彈性」到什麼程度?
盧建川 專利師/合夥人

Substantial(實質上)為用來表述程度的用語 ,substantial通常用以形容另一用語,美國法院判決認為程度用語的使用並不必然未滿足35 U.S.C. 112(b)明確性的要求 。請求項記載程度用語時,審查官會判斷說明書是否提供用以衡量該「程度用語」的標準。若說明書未提供該標準,審查官會確認,基於說明書,PHOSITA 能否確定該請求項的範圍。本文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2019/6/12的判決來介紹法院是如何解釋程度用語「substantially flexible(實質彈性的)」...

   
         
   

[台灣智權] 淺談智慧財產案件專利侵權訴訟特色— 以集中審理主義及證據保全程序為中心
翁振耘 專利師

臺灣智慧財產法院於2008年7月1日成立前,專利權人向普通法院起訴後,被控侵權人於訴訟中多抗辯專利權之有效性,且須等待該專利之舉發案經訴願提起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專利「有效性」後,再續行審理是否「系爭產品落入專利權範圍」以及調查損害賠償數額。這是因為傳統訴訟架構係以公法及私法二元制為中心,分別由行政法院審理專利權有效性,由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專利侵權訴訟。整體而言,民事專利侵權訴訟通常要長達數年才能取得第一審判決結果,恐影響到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發展 ...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翁振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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