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7 - 2022/01/28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用語及其複合用語的請求項解釋
[台灣專利]於發明專利公告後保護未請實施例之可行性探究(中) - 我國更正案允許實質擴大變更的可能性
[台灣專利]於發明專利公告後保護未請實施例之可行性探究(下) - 公告後分割保護未請實施例的可行性分析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用語及其複合用語的請求項解釋
盧建川 專利師/副所長/合夥人

說明書有時會記載一元件及該元件的複合名詞,例如「握持桿」及「原裝握持桿」,此時,「握持桿」之解釋是否會被限於「非原裝握持桿」。本文分享CAFC於2022年1月14日先例 對此議題之見解,並於「討論與建議」一併討論相關先例。

 
         
 

[台灣專利]於發明專利公告後保護未請實施例之可行性探究(中) - 我國更正案允許實質擴大變更的可能性
李安竹

美國專利核准後再發證制度兼具更正(correction)與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的性質,因此欲參考美國再發證程序引入相關制度,第一個直觀的切入點是我國更正制度改為允許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專利範圍。本文從美國再發證程序出發、提出假設性的「擴增更正」方案,開放實質擴大變更原專利核准範圍,並嘗試採用對應的衡平措施來消彌美國再發證的弊端,並消除制度變革在施行時可能遇到的問題。

   
         
   

[台灣專利]於發明專利公告後保護未請實施例之可行性探究(下) - 公告後分割保護未請實施例的可行性分析
李安竹

美國專利核准後再發證制度兼具更正(correction)與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的性質,因此欲參考美國再發證程序引入相關制度,第二個直觀的切入點是我國分割制度改為有條件地允許「公告後分割」申請。申請人目前僅能在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是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可提出分割案 。不過,在一個產品真正在市場上大賣、轉換成具體營收數字之前,沒有專利權人能夠在專利申請時就能精準預測市場需要的最佳產品樣貌,並據以精準規劃對應的請求項,也不存在完美無瑕疵的專利申請歷史,以致於專利權人因故未申請的可准權利範圍的案例時而有之。因此,本文假設基於分割之改革方案,應考量在特定限制條件下開放「公告後分割」之可行性,使專利權人得以透過公告後分割申請,從而獲取較母案核准範圍進一步實質擴大變更的請求項。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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