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於發明專利公告後保護未請實施例之可行性探究(下) - 公告後分割保護未請實施例的可行性分析
李安竹
美國專利核准後再發證制度兼具更正(correction)與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的性質,因此欲參考美國再發證程序引入相關制度,第二個直觀的切入點是我國分割制度改為有條件地允許「公告後分割」申請。申請人目前僅能在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是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可提出分割案 。不過,在一個產品真正在市場上大賣、轉換成具體營收數字之前,沒有專利權人能夠在專利申請時就能精準預測市場需要的最佳產品樣貌,並據以精準規劃對應的請求項,也不存在完美無瑕疵的專利申請歷史,以致於專利權人因故未申請的可准權利範圍的案例時而有之。因此,本文假設基於分割之改革方案,應考量在特定限制條件下開放「公告後分割」之可行性,使專利權人得以透過公告後分割申請,從而獲取較母案核准範圍進一步實質擴大變更的請求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