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陸] 兩岸專利修改時機與限制
陳鈺夫/專利部主任
常有發明人問道,已提出的專利申請能不能再增加內容。鑑於專利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專利申請經提出後就無法增加新事項(New matter),僅能就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內對技術內容進行修正。因此,在作者前篇文章「分割、改請與國內優先權之介紹」曾介紹,在未超過國內優先權期限的情形下,可透過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方式補入新的技術內容,藉以達到如審查基準第2-5-13~2-5-14頁提到的「實施例補充型」、「上位概念抽出型」、及「符合單一性條件之併案申請型」等不同目的之專利申請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