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7 - 2013/10/01



 
[台灣] PHOSITA代言人的互動過程
[台灣] 設計專利之部分設計
[美國] 美國AFCP計畫簡介
[大陸] 簡介中國2013年新修正通過之商標法(一)
         
   

[台灣] PHOSITA代言人的互動過程
張管青/技術顧問

筆者在去年曾撰寫一篇「誰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PHOSITA)」,並認為,實際上在智慧局的專利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就在扮演著PHOSITA的角色,換言之,審查委員會成為PHOSITA代言人,且其還需要用時光追溯的技巧,設法給予公正的進步性評斷。 當然,這個工作誠屬不易,我們身在專利事務所的執業人員(專利師或專利工程師),自然無法完全體會到這種工作的辛勞。不過,由於專利事務所係站在客戶的立場,其執業人員也必須要扮演另一個PHOSITA代言人,藉以與審查委員所扮演的PHOSITA代言人充分相互溝通與互動,方能完成整個專利審查之過程...

 
         
 

[台灣] 設計專利之部分設計
陳學箴/專利工程師

在台灣之新專利法施行前,由於僅能針對可單獨販售之物品外觀設計進行專利申請,所以要申請設計專利往往需要為一個完整且可單獨販售之「物品」,才能夠提出申請。但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施行之新專利法中,新增了部分設計之申請態樣,使得申請的主體更清楚地導向應用於物品之「設計」本身,而非具有外觀設計視覺訴求之「物品」。舉例來說,在舊專利法下,設計者在一個保特瓶上針對瓶口、瓶蓋、瓶身都加入了不同的設計特徵,但僅能以一個包含一個或全部設計特徵之瓶子提出申請。而主張的權利範圍亦為整個瓶子的整體外觀設計,不能僅主張瓶口、瓶蓋、或瓶身的設計特徵...

   
         
   

[美國] 美國AFCP計畫簡介
林良貞/國際部主任

在美國專利申請實務上,一般申請案在收到Final OA後,申請人在提出答辯時,答辯方向不外乎是刪除部分請求項,或依官方要求修改以克服形式核駁(objection)問題、又或把被形式核駁的請求項改寫為獨立項……等。此時申請人的修正範圍相對有限,所提之答辯也非當然能被審查委員肯認,為求穩妥,申請人往往得於提出答辯同時請求RCE,以確保申請案的續行。近年來RCE案的待審期間由原先平均2個月逐漸拉長,待審時間的延長及重複提出RCE的費用,都對申請人相當不利。為解決此間問題,USPTO試辦了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AFCP) 2.0,希望能減少不必要的RCE申請,降低RCE的提出次數也減輕審查委員的負擔...

 
         
 

[大陸] 簡介中國2013年新修正通過之商標法(一)
劉蘊文/法律部主任

中國大陸現行之商標法於1982年訂立,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為中國經濟改革開放後第一部規範智慧財產權之法典,且歷經1993年及2001年二次修改。近年來,隨著中國大陸經濟快速發展,現行商標法部分內容已不符合市場需求亦無法提供周全保護,因此2003年起中國正式啟動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商標法修正草案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四次審議後,於2013年8月30日通過,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中國商標法修正主要分為三方面:(一)方便申請人註冊商標;(二)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三)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分別簡述如下...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彥宏、常務編輯/林良貞
編輯委員/楊慶隆、張管青、劉蘊文、陳學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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