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管理] 中小企業提出專利申請的「十道陰影」(中)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
承筆者上篇文章,中小企業還有一些於提出專利申請時所容易忽略的「申請形式面向」之細節。例如各個國家對於一些特定技術的發明專利申請案之限制或管控有著不同的規定,最常見之二的是中小企業必需要注意到美國的「外國提出申請許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簡稱 FFL)、與中國大陸的「保密審查」(Confidentiality Examination)之規定。我國專利法僅於第 51 條有類似規定,且需經提出專利申請於專利專責機關審查後,認為發明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時,認為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第 1 項),而「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 人對於前項之發明應予保密,違反者該專利申請權視為拋棄」(第 2 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