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Substantially Flexible的範圍可「彈性」到什麼程度?
盧建川 專利師/合夥人
Substantial(實質上)為用來表述程度的用語 ,substantial通常用以形容另一用語,美國法院判決認為程度用語的使用並不必然未滿足35 U.S.C. 112(b)明確性的要求 。請求項記載程度用語時,審查官會判斷說明書是否提供用以衡量該「程度用語」的標準。若說明書未提供該標準,審查官會確認,基於說明書,PHOSITA 能否確定該請求項的範圍。本文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2019/6/12的判決來介紹法院是如何解釋程度用語「substantially flexible(實質彈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