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3 - 2019/10/01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如何使請求項記載的程度用語明確!?
[台灣智權]與處理專利爭議或訴訟案件相關之「專利產業鏈」(Patent Industry Chain)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物品性對設計專利範圍解釋的影響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如何使請求項記載的程度用語明確!?
盧建川 專利師/合夥人

有些發明的特徵涉及程度用語 ,專利從業人員為避免審查官以未滿足35 U.S.C. 112(b) 明確性要求之核駁,將該程度用語以特定範圍的物理性質記載於請求項,然而此做法對範圍相對限定。本文試著從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2019/8/27的判決 來理解,說明書應如何撰寫以使請求項記載的程度用語能滿足明確性要求。本文不說明與用此主題無關之內容,核先敘明。

 
         
 

[台灣智權]與處理專利爭議或訴訟案件相關之「專利產業鏈」(Patent Industry Chain)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

位於企業內部工作的「企業智權」(In-Hou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HIP)人員的一般管理工作內容,筆者認為約略可區分為四類:1、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教育訓練(IPR Training)、2、專利申請(Patent Prosecution)、3、專利管理(Patent Management),以及4、專利爭議(Patent Dispute)等 ...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物品性對設計專利範圍解釋的影響
陳學箴 專利部主任

圖式中未繪出而僅在設計專利的設計名稱、申請專利範圍或設計說明中所限定的物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是否會成為專利權範圍的限制呢?本文係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2019年9月12日在Curver Luxembourg, Sarl, v. Home Expressions Inc., Appeal No. 18-2214 (Fed. Cir. 2019)案對設計專利之專利名稱對專利權範圍的解釋進行說明,以及根據系爭專利的申請過程,藉以提出在申請過程中,可能可以注意事項的建議。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陳學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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