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物品性對設計專利範圍解釋的影響
陳學箴 專利部主任
圖式中未繪出而僅在設計專利的設計名稱、申請專利範圍或設計說明中所限定的物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是否會成為專利權範圍的限制呢?本文係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2019年9月12日在Curver Luxembourg, Sarl, v. Home Expressions Inc., Appeal No. 18-2214 (Fed. Cir. 2019)案對設計專利之專利名稱對專利權範圍的解釋進行說明,以及根據系爭專利的申請過程,藉以提出在申請過程中,可能可以注意事項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