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8 - 2020/08/03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從貢獻原則判決回饋專利申請實務
[美國專利]美國「多方複審程序」之「審理實務指南」(Trial Practice Guide)簡介(下)Introduction to “Trial Practice Guide” for U.S. Inter Partes Review, Part 2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引證文件要揭露到什麼程度才能作為適格引證案?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從貢獻原則判決回饋專利申請實務
盧建川 專利師/合夥人

貢獻原則是在未文義讀取,原告主張均等侵權時,被告方能主張的抗辯理由之一,筆者於2016年對貢獻原則有較詳細介紹 。本文分享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2020/5/8的判決,該判決確認貢獻原則阻卻均等論的適用,不侵權。

 
         
 

[美國專利]美國「多方複審程序」之「審理實務指南」(Trial Practice Guide)簡介(下)Introduction to “Trial Practice Guide” for U.S. Inter Partes Review, Part 2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如先前文章 所介紹,企業若是對於一件已經核准後之專利,若對該核准後的專利範圍之專利性有所質疑,可以藉由幾種方式來進行,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藉由提起「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的方式來進行。「多方複審程序」係從2012年9月16日起開始生效、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簡稱USPTO)之「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簡稱PTAB)來進行審理,由於歷年來的實務經驗結果顯示:「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准予立案(instituted)的比例較高、於進行審理後系爭專利或是系爭專利的系爭請求項之無效比率較高、且所需的律師服務費用相對直接於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較為便宜等幾項優勢,就開始成為企業對付有爭議之專利時的一項重要武器、或者是要與專利權人進行周旋與制衡的一種常見手段。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引證文件要揭露到什麼程度才能作為適格引證案?
李春霖 專利師

對於審查意見中所採用的引證文件,除了需比對其公開日期與申請案的有效申請日孰先孰後,以判定引證文件於形式上是否為適格引證案(先前技術)外,另一個需要注意的面向則是引證文件實體上的揭露內容是否能夠使申請案不具可專利性。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李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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