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3 - 2021/06/01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涉及軟體之手段功能用語的明確性判斷
[美國智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著作權侵權訴訟Google v. Oracle案件簡介—是否為「合理使用」(Fair Use)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以法院判決談引證文件的揭露是否應致能
[台日專利]比對台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規定(草案)」跟日本的對應規定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涉及軟體之手段功能用語的明確性判斷
盧建川 專利師/副所長/合夥人

筆者於第62期電子報 分享手段功能用語(means plus function, MPF)與美國專利法第112(b)條明確性判斷,CAFC在2021年3月2日先例 對同一用語亦做出不明確之結論。本文僅說明該先例與MPF有關內容,不說明與之無關的內容。

 
         
 

[美國智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著作權侵權訴訟Google v. Oracle案件簡介—是否為「合理使用」(Fair Use)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進行纏訟了十多年、與著作權侵權訴訟有關的世紀大案件,Oracle公司與Google公司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訴訟結果終於出來啦!從事處理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業者不能不知道本案,究竟本案件的來龍去脈是什麼呢?會與那些軟體技術有關聯?訴訟歷史、以及其對應相關的判決內容各是什麼呢?法律上的爭點究竟為何?所適用的相關法條為何?而對於本案件的相關事實該如何來適用法律、以及最終的判決結果又是什麼呢?除此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值得我們加以注意的事項呢?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以法院判決談引證文件的揭露是否應致能
李春霖 專利師

筆者曾於先前的文章中簡要整理及分享美國專利審查基準中有關引證文件的可操作性/可致能性的規定,於該篇文章中筆者曾提出以下問題:「…若專利申請案A的請求項為一種懸浮裝置,而審查意見認為:所請求的懸浮裝置的每個元件以及元件之間的連接關係已被某科幻小說或動畫揭露,並以不具非顯而易見性核駁專利申請案A時,則該小說或動畫對於專利申請案A而言,是否能成為適格先前技術?」該問題涉及只存在想像中的先前技術若未滿足致能揭露(enabling disclosure)是否可作為適格引證文件,CAFC在2021/4/16的先例 對該爭點有較多的探討。

 
         
 

[台日專利]比對台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規定(草案)」跟日本的對應規定
村瀨賢司 日本專利師(弁理士)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係指實現時以利用電腦軟體為必要之發明。原本文字內容易令人誤解為請求項之發明中有記載電腦軟體者,始為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爰參照日本、韓國專利審查基準關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定義略為修正。 因此,筆者比對台灣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規定(草案)」跟日本的對應規定,將兩者相同或相異之規定及舉例標記於本文,並說明台灣的那些規定及舉例是未在日本對應規定中看到。讀者或許可以透過本文,在申請日本專利時,更能掌握日本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要求。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李文賢、楊慶隆、盧建川、李春霖、村瀨賢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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