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4 - 2021/08/02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涉及結合動機及商業成功之進步性判決
[各國專利]關於「禁訴令」與「反禁訴禁令」—從Ericsson與Samsung間之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來看(上)
[美國專利]美國專利侵權訴訟Pulse Electronics v. U.D. Electronic案件簡介—「零組件製造廠商」間之競爭(上)
[台灣專利]從法院判決談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與專利權行使的應注意事項
[日本專利]日本判決系列-介紹「遊戲裝置」專利權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事件的判決
[歐洲專利]關於歐洲對於說明書與請求項間之一致性要求其審查指南之相關內容摘述與應對淺論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涉及結合動機及商業成功之進步性判決
盧建川 專利師/副所長/合夥人

進步性的攻防是專利申請及無效時很重要的一環。對先例見解的了解及案件的深入程度有助於建構合理具說服力的論述。本文分享2021年7月22日先例 ,CAFC於該先例翻轉PTAB(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不具進步性的結論。本文不說明與主題無關的內容。

 
         
 

[各國專利]關於「禁訴令」與「反禁訴禁令」—從Ericsson與Samsung間之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來看(上)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本文章所要介紹與討論的內容,係發生於最近的幾起熱門案例當中,在專利訴訟當中係屬於與「程序面」比較有關聯的狀況。簡單地來說,先思考一下,若是發生了這種情況:當兩造當事人A公司與B公司先後在甲國法院、以及乙國法院提起有相關聯的訴訟後,此時,若A公司搶先在甲國法院提出一聲請,要求禁止B公司不可做一些行為,而在B公司得知該聲請係為對其不利的結果之後,就在乙國法院提出另一聲請,要求禁止A公司於甲國法院所得到的該聲請結果之執行,那麼在此情況之下,究竟乙國法院會如何進行判斷、並加以裁決?若是,乙國法院裁決後的結果又不利於A公司時,那麼究竟A公司、以及甲國法院又會如何繼續進行下去呢?這看起來就是一個相當複雜的議題… @.@。

   
         
   

[美國專利]美國專利侵權訴訟Pulse Electronics v. U.D. Electronic案件簡介—「零組件製造廠商」間之競爭(上)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關於直接競爭公司之間所造成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一直以來都是非常重要、而且引人注目的案件,尤其是在同為設計、製造、以及銷售零組件的領導廠商之間的直接競爭關係情況時,如此的訴訟案件之過程、以及內容通常都會打得非常激烈、打得相當火熱啊~~!請參考一下最近的一件由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所做出判決結果的Pulse Electronics, Inc. v. U.D. Electronic Corp.訴訟案件之相關內容,看看可以讓我們學習到一些什麼內容、或者是任何的訴訟策略。

 
         
 

[台灣專利]從法院判決談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與專利權行使的應注意事項
李春霖 專利師

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由於憲法賦予人民訴訟權,故上開條文並非限制新型專利權人要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才可提出訴訟。又自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立法意旨觀之,可知此條文是要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僅經過形式審查的新型專利,對競爭對手進行警告,造成無辜第三人受損的風險。是以,專利法第117條復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上開條文在判決實務又是怎麼適用呢?以下將透過數字科技與好房國際就新型專利的系列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以及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與讀者分享我國法院如何適用上開法條至具體個案,俾能對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注意事項有更多認識。先予敘明,本文僅針對判決中論及新型專利權的行使及新型專利報告的內容進行討論與整理,判決之其餘爭執事項及判斷內容不再加以論述。

   
         
   

[日本專利]日本判決系列-介紹「遊戲裝置」專利權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事件的判決
村瀨賢司 日本專利師(弁理士)

被告製造、販賣的被控侵權產品僅用於置入被控侵權裝置成為一遊戲裝置,其中,被控侵權裝置具有專利權B的請求項1的全部要件,因此,被告的被控侵權產品構成對原告專利權B的間接侵害。另外,損害賠償的金額參考該技術領域實施專利的權利金費率決定。

 
         
 

[歐洲專利]關於歐洲對於說明書與請求項間之一致性要求其審查指南之相關內容摘述與應對淺論
簡立慈 專利師

2021年1月25日公開之新版歐洲專利審查指南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於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該版指南引入諸多修正,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將歐洲過去實務上已實施之對於明確性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明文化。 歐洲實務中,為使未來在解釋請求項時不會因為說明書與請求項間的不一致,使請求項範圍產生不明確,過往官方已會要求申請人需針對說明書與請求項範圍不一致的部分進行修改,以符合Art. 84對於明確性的規定(下稱一致性要求),此次則是在審查指南上將其相關要求明確化。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李春霖、村瀨賢司、簡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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