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5 - 2023/06/01



 
[台灣商標]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簡介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IPR禁反言規則的適用及判斷標準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請求項主張範圍越廣,就越要可據以實施
[中國專利]從無效決定觀察涉及多個活性成分的醫藥用途技術方案的專利權範圍解釋以及以二期臨床試驗作為引證文件的妥適性
         
   

[台灣商標]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簡介
許為柔 商標部主任

立法院院會於2023年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此次修正內容除導入現行法中沒有的加速審查機制、代理人管理機制外,同時簡化受海關通知之侵權認定程序、增訂適格申請人主體,以及明訂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之情形。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IPR禁反言規則的適用及判斷標準
王傑美 美國專利代理人/中國專利代理師/中國律師(資格)

2011年9月通過的美國新專利法(America Invents Act,AIA)設立了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制度,賦予專利局審查已核准專利有效性的部分權力,專利局據此設立了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來行使專利無效宣告的職權。 本文以近期發下的Ironburg v. Valve案 為例,探討IPR禁反言條款的適用範圍、判斷標準,以及相關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美國專利]US判例系列-請求項主張範圍越廣,就越要可據以實施
王傑美 美國專利代理人/中國專利代理師/中國律師(資格)

受到醫藥、化學領域高度關注的Amgen v. Sanofi案,在經歷了近10年的訴訟對抗後,美國最高法院在2023年5月中做出了終局裁判 ,維持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判決,認定案涉專利以功能界定的抗體請求項,因缺乏可據以實施性而無效。 根據2023年3月底舉行的開庭辯論 ,本判決結果並不令人意外。其無疑給了生物仿製藥廠一劑定心丸,能為市場提供更多選擇;但同時,也提高了原研生物製劑藥廠取得專利權的成本及不確定性,打擊了生醫領域基礎性研發的積極性。 本文淺析本次最高法院的審判意見,並從正反兩個角度解析本判決結果以及對生醫領域專利申請的啟示。

 
         
 

[中國專利]從無效決定觀察涉及多個活性成分的醫藥用途技術方案的專利權範圍解釋以及以二期臨床試驗作為引證文件的妥適性
李春霖 專利師

一般對於藥品專利而言,其佈局策略基本上與藥廠的研發策略息息相關。以化學藥的研發為例,通常藥廠是先透過各種篩選手段找到治療特定疾病的活性成分,再接著進行各種試驗(例如:藥理學試驗、藥動力學試驗、動物試驗、人體試驗),最終進入臨床試驗階段。在此邏輯之下,通常會先以活性成分本身作為核心專利請求保護,再依據狀況,以該活性成分為基礎,針對不同劑型、晶型、衍生物、異構物乃至於給藥方式、製備方法、醫藥用途等請求保護。 隨著科技的發展,使用單一活性成分治療疾病不再只是唯一可行的方式;相反地,為使療效更為出色或者避免造成副作用,各大藥廠也開始研究使用兩個或更多的活性成分治療疾病,此即「藥物聯用」。而相應地,針對此種藥物聯用的專利申請也愈來愈多,從而訴訟紛至沓來。 以下將透過2023年3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所作出的第56007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與讀者分享其中涉及之「藥物聯用」權利要求應如何解釋之討論。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許為柔、王傑美、李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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