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7 - 2023/10/02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依據說明書解釋請求項用語之先例
[各國專利]現有各國專利/訴訟代理人制度探討
[台灣專利]衍生設計專利之申請迷思
[美國專利]US判決系列-從判決借鑑再領證案申請時的應注意事項
         
   

[美國專利]US實務系列-依據說明書解釋請求項用語之先例
盧建川 專利師/副所長/合夥人

說明書應滿足記載要件外,亦應能使請求項用語獲得所規畫之範圍為宜。筆者曾分享多個自行放棄通常意涵之先例,本文分享二個近期依據說明書來解釋請求項用語先例,藉以做為撰稿之參考。本文不說明與該議題無關的內容。

 
         
 

[各國專利]現有各國專利/訴訟代理人制度探討
郭炫宏 專利師

這兩年來,為了增進對於智慧財產相關爭議案件當事人的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專利法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正以及修正草案的提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今年的修法之中,對當事人看似沒有影響卻實質影響巨大的部分,包括了智慧財產案件包括專利案件的民事訴訟強制由律師代理的規定。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 ,強制律師代理的初衷在於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機能。本文就此目的探討各國為達此目的的相關規範。首先,就各國於專利事務與訴訟代理制度進行現況臚列。並針對與我國當前制度最接近的國家之專家意見進行分析。

   
         
   

[台灣專利]衍生設計專利之申請迷思
黃政誠 專利師

衍生設計為2011年專利法修法時導入,用以取代聯合新式樣制度,其立法原意主要在於保護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改良之近似設計,並藉以就原設計申請案排除專利法第128條「先申請原則」之適用。然而,是否所有近似設計或近似物品都有申請衍生設計之必要,本文將有深入探討。此外,專利法第127條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窺知,申請人似具有決定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與否之主動權,惟得否作為衍生設計專利之實際決策權確屬專利審查機關。是以,究竟衍生設計之申請係由申請人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抑或由申請後靜待官方通知改請為宜,本文亦有深入的頗析。

 
         
 

[美國專利]US判決系列-從判決借鑑再領證案申請時的應注意事項
李春霖 專利師

美國的再領證申請案(或稱再發證申請案,reissue application)制度可讓專利權人在原專利核准之後,還可能請求保護不同於原專利請求項的範圍 。甚至,在原專利核准後的兩年內提出再領證申請案時,還可能可以擴大範圍,對其發明尋求更為周全的保護 。然而,提出再領證申請時,亦非毫無限制,專利權人還是有其需注意之處,除了一般較為常見的禁止重新取回(recapture doctrine)以外(可參照本所盧副所長文章有相關介紹 ),本文即透過2023年7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案件 ,與讀者分享其中再領證案所涉及之「原始專利要求」要件的討論。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黃政誠、李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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