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層狀結構是否為新型專利的適格標的 -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判決及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判決
李春霖/專利工程師
專利法第104條明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2013年版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1章第2節新型的定義中亦載明:「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之定義」。簡言之,如果創作的本質是一種方法(method)、化學物質(chemical)或者一種組成物(composition)都不能作為新型的適格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