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及商標法修正將於2016年4月1日生效


文章來源:廣流智權評析第32期
2016/04/01
 


日本專利法及商標法修正將於2016年4月1日生效

 

● 前言

日本專利法及商標法於2015年7月3日通過國會表決,修正部分預定於2016年4月1月生效。本文將針對修正的部分做一簡單介紹。

 

 

 

[專利部分]

● 修改職務上發明專利權從屬規定

  1. 修法前員工職務上之發明被視為員工所有,公司需要支付報酬以換取員工轉讓專利。
  2. 修法後員工職務上之發明將為雇主所有。如日後取得專利權,員工有權接受相當金錢或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等等價報酬。

● 調降申請費用

  1. 以日文本進行送件者,申請規費由JPY 15,000下調至JPY 14,000。
  2. 以外文本進行送件者,申請規費由JPY 24,000下調至JPY 22,000。

    ※上述調整適用於2016年4月1月當日及之後申請的申請案。

● 調整外文本送件規定

  1. 修法前外文本僅限英文。
  2. 修法後外文本可為任何語種。
  3. 修法前如以外文本送件,則補呈日文本的期限為優先權日起14個月;修法後期限延長為16個月。

     ※上述調整適用於2016年4月1月當日及之後的外文送件申請案。

● 調降年費費用

     專利年費整體調降約10%。
     ※上述調整自2016年4月1月生效,當日及之後申請的年費案件。

● 調整海外申請人於申復階段請求申復延展規定

  1. 修法之前,延展請求可逐月申請,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連同原本申復期限三個月,共六個月)。
  2. 2016年4月1月後,申請人可一次延展兩個月;如有需要,再請求第二次延展,以一個月為限;亦可一次提出3個月的延展申請。
  3. 原3個月期限過後亦可提出延展請求(類似美國專利繳納延期費做法)。
  4. 每次延展之規費為JPY 2,100。

     ※上述調整適用於申復期限係2016年4月1月之後申請的申請案,以其提出延期後,延期之期限落在2016年4月1月之後的申請案。需注意上述延期規定之調整不適用於訴願階段(包含pre-appeal)的案件。

● 調整海外申請人逾期未申復之救濟規定

  1. 海外申請人如不克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或請求第一次延展,可在期限後兩個月內請求救濟並繳付較高之規費JPY 51,000。
  2. 提出上述救濟請求不需提供理由。
  3. 救濟期間以兩個月為限,不得再請求延展。

     ※如海外申請人已在申復期限內提出延展請求,卻未在延展後期限內提出申復,則不適用上述之救濟規定。如下圖所示:

 

[商標部分]

● 調降註冊費用

  1. 註冊費每類由JPY 37,600下調至JPY 28,200,調降約25%。

● 調降商標延展費用

  1. 延展費每類由JPY 48,500下調至JPY 38,800,調降約20%。

● 調整海外申請人逾期未申復之救濟規定

  1. 海外申請人如不克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或請求延展,可在期限後兩個月內請求救濟並繳付較高之規費JPY 4,200。
  2. 提出上述救濟請求不需提供理由。
  3. 救濟期間以兩個月為限,不得再請求延展,亦不適用於訴願案。
  4. 即使雖已提出延展請求但仍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仍可付費請求救濟。

● 調整海外申請人逾期未繳納註冊費之救濟規定

  1. 海外申請人如不克於期限內(30天內) 繳納註冊費,可在期限後兩個月內請求救濟,並除原註冊費外,繳付較高之規費JPY 4,200。
  2. 提出上述救濟請求不需提供理由。
  3. 救濟期間以兩個月為限,不得再請求延展,亦不適用於訴願案。
  4. 上述救濟規定僅適用於註冊費於2016年4月1月當日或之後到期之案件。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周柏岳、常務執行編輯/張育瑄
編輯委員/楊慶隆、盧建川、丁俊萍、許為柔、林良貞、李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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