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之專利保護-從UBER之專利申請現況談起


文章來源:廣流智權評析第30期
2015/12/01
 


(Source: eyecmoreCC BY-SA 2.0)

● 前言

  在蘋果公司(Apple Inc.)與谷歌公司(Google Inc.)先後推出App store及Google Play之行動應用程式商店之後,吸引了許多新創公司與個人經營者投入App(行動應用程式)開發的行列。開發App,除了可透過販售App或App中的額外付費內容(Buy-in-Purchase)來獲取營收之外,更能將開發者腦中的無限創意付諸實現。因此,每一個App無疑是每個開發者的心血結晶;然而,如何完善的對其保護,避免他人抄襲、仿冒,便成為一大課題。
  近來,或多或少可從報章雜誌的報導看見,因為App之興起而發展出嶄新的商業營運模式,但科技發展的腳步往往走的比修法速度快,而造成新的商業營運模式在運行時常會面臨與法律衝突的問題,優步公司(Uber Technologies Inc.,後簡稱「Uber公司」)便是一例。本文將透過分析Uber公司之專利佈局及其專利申請時面臨的困境,探討App如何以專利保護以及專利申請時要注意的事項。
  參見表一,截至2015年11月25日所查詢到之公開案件,Uber公司在美國共有27件發明專利申請案,其中2件已核准(US9,066,206、US9,165,074),此外,另已獲准5件設計專利。此些申請案之中有多達半數以上具有其他國家之對應案,並且廣泛運用國際專利申請制度及歐洲專利申請制度來申請。不過,可惜的是,似乎未看到Uber公司在其他國家針對設計專利進行佈局。  

 

 


表一 Uber公司之美國專利申請案及其他國對應案
 
 

 

如圖一所示,表一所列前3件申請案(即US2011/0301985、US2011/0307282及US2011/0313804)為Uber公司最早提出之案件,並且主張同一件臨時申請案(61/266,996)為優先權。此外,US2011/0301985更分割出US2012/0323642,US2011/0313804則透過CIP(部分連續申請案)的方式延伸出其他6件申請案。 


圖一  Uber公司最早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專利家族

一個App裡頭往往具有多種功能、頁面,在申請專利時該如何申請?需要完整的將這些功能寫在一件專利中,甚至是寫在一個請求項中嗎?或許,從前面提到的幾件專利申請案便可以得到答案。
  表二簡單列出前述最早提出之案件於申請時所請求之獨立項之技術特徵(以請求項1為例,且為避免過於冗長或艱澀,並未逐字翻譯),可以看到Uber App之執行過程(包含乘客的App與駕駛的App)並非是從乘客發出載客請求直至最後完成載客服務或給予對方評價之中的每一個步驟均詳實、逐一界定在申請專利範圍中。


表二 Uber公司最早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之概要內容
 
  若將整個執行過程分成「乘客請求」、「決定駕駛」、「駕駛前往」、「接到乘客」、「載客過程」、「抵達目的地」、「付款」、「評價」等階段,則前述申請案所請求保護的內容所對應之階段標示如圖二。可以看到,各個申請案所請求保護之內容均僅為整個過程中的部分環節。也就是說,當App要以發明專利保護時,並非將App執行的每一階段從頭寫到尾,而可視App中的功能、執行步驟進行拆解,以多個請求項或是多件申請案分別請求保護,以避免保護範圍過於狹隘。

 
圖二 Uber公司最早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與App執行過程之對照

  App在運行時通常涉及多個步驟以完成特定功能,或者是當使用者按下哪個按鍵或觸發何種條件便會執行什麼功能。因此,此些軟體程序在以發明專利保護時,往往會以方法請求項來撰寫,由前述申請案之內容亦可獲得印證。但此也非絕對,物之請求項(如執行此方法的電腦程式產品、當電腦載入時執行此方法的電腦可讀取媒體、或是包含多個功能組件之行動裝置等)亦是合適之標的。
  然而,除了發明專利之外,設計專利亦可提供另一面向之保護。前者透過文字界定技術特徵的方式從功能面向進行保護,後者透過工程製圖從視覺面向進行保護。Uber公司目前取得之5件設計專利全部與圖像設計有關,包含1件電腦圖像(icon)與4件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參見圖三。如圖三所示,有3件設計專利是關於乘客發出載客請求階段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且均為部分設計(以實線繪製的為主張部分)。USD743,978是針對發出請求之確認畫面的選項佈局來保護;USD738,901是針對選擇車種的介面來保護;USD734,349則是針對選擇車種時提供其他額外資訊(如預估駕駛到達時間、估算車資、車種載客人數)之圖形與佈局進行保護。此外,USD732,049則是關於App執行過程的最後階段的總結評價畫面,且是針對畫面中提供多個總結資訊(車種、駕駛、地點)的選項圖形與佈局以部分設計進行保護。而USD724,620則是針對Uber App的電腦圖像進行保護。 


圖三 Uber公司之設計專利與App執行過程之對照

  從Uber公司之專利申請案不難看到其對於自家App的重視,除了電腦圖像與重要操作環節的使用者介面都分別以設計專利來保護其視覺呈現之規劃外,就功能面也針對不同的功能、階段以多件發明專利申請案來申請保護。例如,除了前述的最早申請的4件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外,圖一所示的諸多CIP案也是針對不同階段分別申請保護。例如:US2014/0129302是關於乘客叫車的確認畫面;US2013/0132246是關於總結收據與評分;US2013/0246301是關於評分後提供進一步意見之功能;US2013/0132887是關於資訊呈現的視窗變化方法。

● Uber公司申請專利遇到的難題

  從Uber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公開歷程可以看到,在已收到審查意見的17件申請案中,只有4件沒有遭遇專利法第101條(即專利適格性,patent eligibility)之核駁理由。而在被以專利法第101條核駁之13件申請案中,僅有3件成功克服。並且,成功克服專利法第101條核駁事由的3件申請案中,有2件(US2013/0132887、US2011/0307282)是在Mayo案1之前提出申復,因通過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而成功克服;另1件(US9,165,074)則是關於電腦可讀取媒體之用語,修改為「非暫態」電腦可讀取媒體後即克服。而其餘的10件申請案尚無法通過在Mayo案1、Myriad案2、Alice案3後對於專利適格性之判斷準則,其中不乏收到最終審查意見書(Final Office Action)或是提出請求繼續審查(RCE,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後仍繼續以專利法第101條核駁的狀況。
  由於美國對於專利適格性之判斷準則作了改變,從這10件申請案的審查歷程中可以看出Uber公司仍努力迎合新的判斷準則之要求。

● 結語

  從Uber公司之專利申請案中可以看到,以專利對App進行保護時,可就App之內容拆解成數個主題或階段,就各個主題或階段分別由功能面向與視覺面向來評估愈保護的內容,再分別以發明專利與設計專利來申請保護。
  此外,由於軟體可能時常更新、改版,申請軟體專利時,可預先考量哪些內容是將來較不會變動的,哪些內容未來可能會再更新或移除等。如果情況允許,可將較不會變動的內容與可能會改變的內容分開申請。例如,對於發明專利,可將不會變動的內容規劃為獨立項,再逐一於附屬項附加可能會改變的內容。對於設計專利,則將較不會變動的內容作為部分設計中所主張的部份。而在軟體更新上架之前,也可再次審視是否需要對於更新內容提出新的專利申請或延續案。
  另由Uber公司之申請案件中可以觀察到,雖然美國專利商標局在今年發佈了專利適格性暫時準則之更新內容4,提供了更多範例,讓申請人能夠遵循。但或許還需要更多時間讓申請人與專利從業人員累積更多案例與經驗,以更加正確的套用判斷準則,以期減少軟體專利申請案因為無法滿足專利適格性而「卡關」的機率。
 
● 附註:

1. Mayo Collaborative Servs. v. Prometheus Labs., Inc., 132 S. Ct. 1289 (2012)
2. 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 No. 12-398 (June 13, 2013)
3. 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134 S. Ct. 2347 (June 19, 2014)
4. 2014 Interim Guidance on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2014 IEG,並請參考前期文章《2015年USPTO對專利標的適格性暫時準則之更新》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周柏岳、常務執行編輯/張育瑄
編輯委員/李文賢、楊慶隆、陳鈺夫、褚哲宇、黃亭穎、周柏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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