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書記載已充分明確時,圖式內容或有瑕疵,尚非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文章來源:TIPO
2017/05/05
 

說明書記載已充分明確時,圖式內容或有瑕疵,尚非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參加人(系爭專利權人)前於民國102年10月4日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智慧局)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舉發人)以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駁回,其仍不甘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仍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指稱: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清楚揭示其側接面112位置,違反102年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
 
就上述問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
一、按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所界定「各該刀座具有一外緣面及二側接面」的內容不明確,所執理由為:依請求項字義解讀,側接面數量應為外緣面(刀座)數量的兩倍,而圖式顯示刀座與側接面的數量相同,則請求項1顯然界定不明確,且無法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
 
二、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頁倒數第3行至第2頁第2 行「複數刀座11是以等角度間隔地從刀具座本體1徑向等距凸伸設置,…側接面112 係與外緣面111的兩端側連接,側接面112 遠離外緣面111的一端側係與刀具座本體1的表面連接」的記載內容,可知複數刀座是由本體徑向等距凸伸,致使每一刀座形成具有外緣面與側接面的凸伸結構,而相鄰刀座間即為原本體的表面部份,亦即連接該複數刀座的即為本體的表面,此乃說明書所明確記載之內容,與請求項的記載並無二致,亦可明確支持請求項。
 
三、原告雖稱依圖式內容,顯示刀座與側接面的數量係為相同,明顯與請求項內容不符。惟,圖式內容僅係輔助理解說明書所記載之技術內容,說明書之記載既已達可充分且明確理解創作之技術內容時,即應以說明書之記載內容為主。系爭專利圖式或有標示不妥,然並未與說明書之記載有所衝突,且能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說明書記載之內容所能理解者。因此,圖式內容或有瑕疵,尚不足以造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違反102年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綜上,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並無違誤。原告所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判決全文請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第71號行政判決
 
Source: TIPO

 
相關文章
IP致勝關鍵:2024專利商標實戰策略研討會
2023台中美歐智財實務研討會
2017美韓暨兩岸最新智權發展實務研討會
技術功效矩陣分析─快速掌握專利布局、發掘藍海契機
作者文章
活用智財策略,錢進國際市場 ~106年度中小企業智財研討會~
技術功效矩陣分析─快速掌握專利布局、發掘藍海契機
三方比對法為設計專利侵權判斷之輔助方法
以自己商標搭配他人註冊商標使用,仍可能構成侵權

 


 
廣流簡介智權新知專業服務聯絡我們聲明事項
© Wideband IP Office 廣流智權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