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文章來源:
廣流商標代表案例 - 行政訴訟
2016/01/14
[勝訴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判決要旨]
原告主張其有多角化經營之事實,且其經營領域已及於與系爭商標相關之商品或服務項目云云。惟原告提出之舉辦或贊助之藝文、體育活動、時尚秀、印製產品目錄、文宣等印刷品,無非為行銷服飾等相關商品,服裝品牌為行銷目的而贊助藝文、體育活動,或舉辦時尚秀、出版品牌時尚通訊、雜誌,本為常見之行銷手法,尚難據此認有多角化經營而擴及於系爭商標指定服務相關領域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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