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台廢字第L01020440號


文章來源:廣流商標代表案例 - 廢止
2016/01/12

 
[行政處分案號]
中台廢字第L01020440號
 
[處分摘要]
惟商標權人於該等證據資料影本銷售之「離型紙」商品,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性質並不相當(詳如後述),且商標權人亦未提出其他商品之使用事證,是該等證據資料影本無法當作商標權人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於申請廢止人申請廢止前3年內之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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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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