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3 - 2016/06/01



 
「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指南」摘要
著名商標最新實務發展 ( 上 )
[請求項用語解釋-US判決系列] 解釋 A in response to B:為了響應條件B需緊接著做動作A嗎?
         
   

「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指南」摘要
李文賢 專利師/所長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總結全系統執法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於2016年5月5日發布「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證據規則(試行)」及「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指引(試行)」。其中「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指南(試行)」規範實施專利的行為及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本文摘要如下: 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判斷步驟:1、被控侵權人是否存在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2、被控侵權人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是否在專利授權之後且在專利權保 護期內;3、被控侵權人是否經專利權人許可、是否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以及是否被《專利法》明確規定為不侵犯專利權...

 
         
 

著名商標最新實務發展 ( 上 )
劉蘊文 法律部主任

從企業的角度觀之,經營商標的最終願景便是使其成為著名商標(famous mark, well-known mark)。而何謂著名商標? 根據我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因此,著名商標雖是無體財產,但其所能創造的實體價值卻相當龐大,而這也是世界各國紛紛立法防止著名商標被搶註或濫用之原因。 保護著名商標已成為國際趨勢,我國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規定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且分成兩個層次:一為防止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亦即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提到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也有類似規定,即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原則上不得註冊...

   
         
   

[請求項用語解釋-US判決系列] 解釋 A in response to B:為了響應條件B需緊接著做動作A嗎?
劉晏齊/專利工程師

●前言 在請求項用語中,“Doing action A in responsive to condition B”並不少見。一般將其翻譯為“響應條件B而進行動作A”或是“回應B條件,而進行A動作”,意指響應B條件的成立,進行動作A。然而,在進行動作A和B條件成立之間,是否仍能存於其他事項或是動作呢?意即,此範圍的解釋是否包括:當B條件成立(滿足)時,先做動作C後再做動作A?還是範圍只能解釋為:為了響應B條件的成立(滿足),需立即做動作A,在動作A與B條件成立之間不能有任何中間介入的動作呢?本文係以 American Calcar, Inc. v. American Honda Motor Co., 651 F.3d 1318 (Fed. Cir. 2011) 案對 in response to 的解釋 進行說明,藉以思考在撰寫專利說明書時可以注意事項的建議...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周柏岳、常務編輯/張育瑄
編輯委員/李文賢、楊慶隆、劉蘊文、劉晏齊、周柏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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