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5 - 2021/10/01



 
[台灣專利]AI作為發明人的適格性
[台灣專利]2021年7月14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修正說明
[各國專利]關於「禁訴令」與「反禁訴禁令」—從Ericsson與Samsung間之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來看(下)
[美國專利]美國專利侵權訴訟Pulse Electronics v. U.D. Electronic案件簡介—「零組件製造廠商」間之競爭(下)
         
   

[台灣專利]AI作為發明人的適格性
蔡居諭 專利師/合夥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2021年8月19日作成的一件判決 中,宣告了AI不可作為發明人,這是台灣首件就AI得否作為發明人的爭議所作成的司法判決,深具歷史意義。該案件起源於美國人工智慧專家泰勒博士(Dr. Stephen Thaler)於2019年11月5日以「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該案在申請階段係以人工智慧系統作為唯一的發明人,且該人工智慧系統係命名為「達布斯/DABUS」。智慧財產局收到該申請案後函請申請人補正以自然人為發明人之申請書,惟申請人未依限補正,是以智慧財產局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 規定作出不予受理之處分。申請人旋即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9 年12月2 日經訴字第109063116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一審結果仍不如泰勒博士所期。 除了台灣,泰勒博士也透過PCT申請制度以「達布斯/DABUS」作為唯一發明人在英國、美國、歐洲、澳洲、南非、韓國……等多個國家提出專利申請,惟上述所有國家的專利審查機關均拒絕受理以AI作為發明人的申請案。雖然泰勒博士在各申請國均繼續循司法途徑提起救濟,但截至目前(2021年9月30日),除南非與澳洲外,多數國家的一審法院仍否定AI得作為發明人。本文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判決的意旨以及現行法規探討現階段為何我國無法允許AI作為發明人。

 
         
 

[台灣專利]2021年7月14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修正說明
陳鈺夫 專利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及時反映審查實務之需要,齊一見解,精進審查品質,全面檢視專利審查基準各章節之內容,於2021年7月14日發布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至第6章、第10章、第11章、第13章、第14章、第3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5章、第4篇新型專利審查第3章、第5篇舉發審查第1章,並自2021年7月14日生效。

   
         
   

[各國專利]關於「禁訴令」與「反禁訴禁令」—從Ericsson與Samsung間之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來看(下)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如先前文章(上)集 內容所述,再來,之後就係由原告ERICSSON INC.、以及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以下合稱”Ericsson”)於尚不知情已經有前述「武漢中院」訴訟的情況之下,於2020年12月11日(只比先前Samsung於武漢中院所提出的訴訟才晚了4天而已),在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東德州聯邦地院」),也對被告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以及SAMSUNG RESEARCH AMERICA(以下合稱”Samsung”)提起了相關訴訟 ,其請求法院確認Ericsson的報價係符合「公平、合理、且無歧視」之原則,並確認Ericsson與Samsung的談判行為符合「公平、合理、且無歧視」之承諾、以及ETSI組織的「智慧財產權政策」。並且Ericsson於起訴後的同日,就通知了Samsung有該起東德州聯邦地院的訴訟。看起來Ericsson與Samsung雙方真是心有靈犀,大概是雙方之間都覺得與「標準必要專利」相關之授權談判的進展已經差不多就卡在這裡了,不如先出手以爭取主動權為宜。

 
         
 

[美國專利]美國專利侵權訴訟Pulse Electronics v. U.D. Electronic案件簡介—「零組件製造廠商」間之競爭(下)
陳志清 律師/專利師(資格)

於前一份法院所做出的「簡易判決」 ,又經過了十幾天之後,於2021年3月31日,法院以62頁之判決內容又同意了被告所提出的其餘「簡易判決」之聲請、並以影響實質權利地駁回了:(1) 所有原告的「貢獻性侵權」的主張,對於所有的系爭產品、以及(2) 原告的「直接侵權」的主張,對於所有的G系列產品、以及代表產品型號為S3Y-HP-0001、以及N42-ZT-0001的產品。至於判決的其他部分內容,於本文章中亦先略過不加以介紹、以及討論。

   
 
發行人/李文賢、本期執行編輯/林佳葳、常務編輯/
編輯委員/楊慶隆、蔡居諭、陳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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