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FAQs


文章來源:智權教室
2016/01/01
 

我國專利FAQs
    
Q1: 
專利的種類有哪些?
A1:
專利的種類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設計專利三種。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新型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設計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Q2: 
何謂發明專利?
A2: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因此,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若發明不具有技術性,例如單純之發現、科學原理等,即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之定義。

Q3: 
何謂新型專利?
A3:
依據專利法第一百零四條,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新型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且具體地表現於物品之空間型態上,即「新型」係佔據有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為其形狀、構造或組合上具體的創作,並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

Q4: 
何謂設計專利?
A4:
依據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設計所保護之標的限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二者或三者之結合所構成之外觀創作,其必須具有視覺創作之屬性。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Q5: 
何人可以申請專利?
A5:
擁有專利申請權之人,可以申請專利。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發明專利)、新型創作人(新型專利)、設計人(設計專利)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在此,法人之研發工作,係透過自然人進行,所以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及設計人,均僅限於自然人。
由於專利申請權是私法上之權利,得作為讓與之標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如果不願意提出專利申請,即可將申請權讓給他人,他人因受讓而取得專利申請權,即可具名申請專利。在此,專利申請人係指具名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案之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必須具有獨立之人格,應為自然人或法人。

Q6: 
公司員工之創作,其專利權歸屬為何?
A6:
依據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基於僱傭契約,從雇用人處即受有一定之報酬,基於履行僱傭關係,其執行職務後有研發成果,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應歸雇用人享有。因此,公司員工之創作,其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歸雇用人享有。

Q7: 
出資委託專業公司或外部專家完成的創作,其專利權歸屬為何?
A7:
依據專利法第七條第三項,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出資聘人是指在不具僱傭關係之下,由一方出資聘請他方從事研究工作,其法律關係為承攬或為其它契約關係,因此,出資人除出資外,相關技術、設備及研究過程,一般均由受聘人自行決定。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其研發成果權利之歸屬,原則上應依當事人之約定,但若未約定,則歸屬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專業公司或外部專家)。

Q8: 
申請專利所需文件有哪些?
A8:
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需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設計專利則需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
若有主張優先權,除需於申請時聲明之外,另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證明文件。

Q9: 
若申請時未提實體審查,多久期限內需請求實體審查?
A9: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未於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Q10: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內容?
A10:
形式審查係指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根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
形式審查範圍之各項規定,專利法第一百十二條明定不予專利之事由:第1款:不符新型之定義。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第2款:違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3款:違反揭露方式者。新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應載明之事項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準用第17條至第23條。在形式審查時,只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記載之事項符合本法及細則之規定即可,不必審查其他實質性內容。第4款:違反單一性。第5款:未揭露必要事項或揭露明顯不清楚。第6款: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之揭露範圍。

Q11 
可否請求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
A11:
可以,發明專利早期公開之時間為自申請日後18個月。申請人可以在上述18個月公開期限之前,申請提前公開其專利。

Q12: 
延誤期限的申請是否可以請求恢復權利?
A12:
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遲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者,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應不受理。
申請人若因天災或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則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Q13: 
是否可以同時提發明與新型的專利申請?
A13:
可以,同一人就相同創作可以於同日提出發明與新型的專利申請,於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時應分別聲明。
專利專責機關於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後,認為無不予專利之情事,在核准審定以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且新型專利權非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擇一,避免重複准予專利。

Q14: 
對智慧財產局駁回專利申請不服怎麼辦?
A14:
發明申請案經實體審查第一次所為之審定稱為「初審」審定,若對初審審定不予專利不服,則發明專利申請人可提起再審查。提再審查時,發明專利申請人得於「初審」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則可在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

Q15: 
對於已經取得專利權的案件如何撤銷?
A15:
在取得專利權後,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限於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1項第1至3款所列情事之法定舉發事由,可對發明專利權提起舉發,請求撤銷專利權,專利權撤銷後,其自始不存在。

Q16:
發生專利權被侵害如何處理?
A16:
侵害專利係以民事救濟程序解決,客觀上有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時,專利權人即可對於侵害請求除去或防止,而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專利權人可以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若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人有主觀上之故意或過失時,則專利權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害,惟請求人在得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Q17:
新型專利何時需要請求技術報告?
A17:
由於新型專利專利權並未經過實體審查,因此,其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尚不確定,為避免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濫發警告函或濫用權利而造成他人之損害,專利法第一百十六條明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因此,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其權利時,應有客觀之判斷資料,亦即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防止新型專利權人濫用權利,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並非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即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必須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公告取得權利後,才能提出申請,並且任何人均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權即使已消滅,仍然可以申請技術報告,惟新型專利權若經舉發而撤銷確定,其權利係自始不存在,在無標的之情形下,將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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