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FAQs


文章來源:智權教室
2016/01/01
 

Q1:著作權需要註冊才能獲得保護嗎?
A1:我國對於著作之保護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符合著作權法對著作保護的要件,於該著作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無須另外進行註冊或登記,即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然而,由於沒有註冊或登記制度的關係,若發生著作權上之爭議時,著作人必須對於自己是著作人、著作完成之時間,以及該著作係獨立創作而非抄襲等事項負舉證責任。因此,著作人首要任務即是保存當時創作之記錄或歷程,例如:構思時之草稿、草圖、與他人開會或討論之記錄等等,並且按日期就不同階段的創作進行存檔備份。
著作人可利用下述方式進行存證,以利未來發生爭議時舉證之用:
1. 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進行著作的文書認證 – 著作人可持其著作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著作之認證。
2. 寄存於特定組織或民間機構 – 著作人可將其著作寄存於某些特定組織或民間機構中,該些組織或機構通常會頒發著作權登記證書以茲證明。
3. 寄存證信函給自己或第三人 – 著作人可利用郵局存證信函留存一份底本在郵局的機制,將著作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給自己或第三人(如:親朋好友),以將著作留存一份底本郵局的效果。
然而,必須注意這些方式只能確定當事人之真正,亦即僅能證明「有某人將某著作於特定時點存證或保存該著作」,對於該著作是否確實為該人所作,仍須由法院認定。
 
Q2:著作權之保護要件為何?
A2: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首先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著作,若是實用物品的技術性創新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能透過專利法加以保護。
此外,著作必須為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必須是有人類精神力灌注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護。
實務上,法院於判定是否為「著作」時,通常以該著作有無「原創性」為依據,亦即有無「原始性」及「創作性」。因此,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1. 獨立創作完成,而非抄襲他人著作(原始性)
2. 足以表達著作人之個人思想精神感情之個性或獨特性(創作性)
而創作性之要求不必達到前無古人之地步,僅須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由於創作性通常涉及主觀判斷,比較偏向程度高低之問題,實務上通常只能法官來認定到底有無具備創作性,不同法官亦可能有不同的認定,而無法一概而論。
 
Q3: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包含哪些類型?
A3: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凡符合著作權法保護要件,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
下表列出法條中例示之著作類型:
 

另外需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9條列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如屬於第9條之範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Q4:著作權保護期間多長?
A4: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兩者受到保護之期間長短不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則依照著作人是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不同,如下表所示:
 


但若是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著作,則不論著作人為法人或自然人,保護期間都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則是自創作完成後50年。
然而,著作人格權之存續不會因為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而停止。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之存續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著作人是否死亡或消滅而受到影響。

Q5: 我國著作權法如何規範著作權之歸屬?
A5:首先必須說明的是,我國著作權法有「著作人」及「著作權人」兩種概念;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而著作權人則是指享有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之人。
對於著作權之歸屬,我國著作權法規範了三種情形:共同著作、僱傭關係下的著作權歸屬、出資聘任關係下之著作權歸屬:
1. 共同著作: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且個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此時著作人共有一個著作權。
2. 僱傭關係:區分「職務上著作」或「非職務上著作」。實務上認為,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工作性質為判斷,與工作時間及地點間,無必然關係。我國著作權法亦承認雇用人與受雇人雙方得以契約特別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3. 出資聘任關係:


Q6: 著作若要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需不需要在著作上特別標示著作人、日期或©?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因此,我國著作權法未強制規定須標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發行日期或地點;倘若有標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發行日期或地點,法律上會先推定標示的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發行日期或地點為真正。若要推翻此推定,他人須提供明確證據。
法律上亦未強制規定著作權標示的方式,實務上認為僅須以通常之方法表示使得第三人認知其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即為已足,並不以標明著作權標示©為必要。

Q7:我國之著作權法對於外國人之著作亦提供保護嗎?
A7:原則上著作權法採「屬地主義原則」,僅限於在各國境內保護本國人的著作,但透過國際條約之「互惠原則」及「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的著作,在本國亦得享有和本國國民相同之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外國人著作的保護,採取「首次發行原則」及「互惠原則」。若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是外國人的著作在台灣以外的地區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台灣發行,且外國人所屬的國家對於台灣人民的著作在同樣情形下予以保護時,其著作即受到我國著作權之保護,此即為「首次發行原則」。至於「互惠原則」,則係指外國與台灣簽署條約、協定或依照該國之法令、慣例,台灣人民的著作可以在該國享有著作權時,該國國民的著作亦會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需注意的是,若符合「互惠原則」,外國人著作不需要在台灣發行,一樣受到法律保護。
台灣自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TRIPS要求各會員國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國國民著作,因此,我國依「互惠原則」保護WTO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
至於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等地之人民,其著作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亦分別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Q8:若我覺得某一部小說的構想很好,能否將同樣的構想使用於自己的小說作品上 ?
A8: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保護的是「依概念表達出的作品」。對於同一個概念,任何人都可以依據該概念進行創作,而且創作出來的著作只要具原創性,都會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只要作品具原創性,即便利用與他人相同之概念或構想,該作品亦得受著作權法保護。

Q9:可以販賣平行輸入之正版DVD光碟或書籍嗎?
A9: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採取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立法政策,即使是正版的DVD光碟或書籍,若是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平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行為,仍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有民事責任。若是以銷售、贈送等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給公眾,或是出租,即屬侵害散布權和出租權的行為,應負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不過,著作權法亦規定了例外情況,若是僅輸入一份供個人使用或屬於入境行李的一部分,屬例外可以平行輸入國外著作的情形。如果為前述例外合法的平行輸入真品的情形,仍然可以以所有權人的身份,把DVD光碟或書賣出去,不會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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