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


文章來源:廣流專利代表案例-行政訴訟
2016/01/11

 
[勝訴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
[判決要旨]
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4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原告)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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