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文章來源:廣流專利代表案例-行政訴訟
2016/01/09

 
[勝訴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判決要旨]
其中「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用語,若發明說明中另有明確揭露之定義或說明時,應考量該定義或說明」等語,即所謂「發明人充當其自己的辭典編撰者」之意,故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仍應一併考量發明說明、圖式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等以探求申請專利範圍中用語 (term)之真正涵義,尚難僅就用語之字面意義去做認定,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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