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台廢字第L01030373號


文章來源:廣流商標代表案例 - 廢止
2016/01/12

 
[行政處分案號]
中台廢字第L01030373號    
 
[處分摘要]
據此,本局認系爭註冊第00161901號「歐瑪 OMAR」商標指定使用於「啤酒屋、酒吧」部分服務應有繼續停止使用迄今已滿3年情形之可疑,經依法限期通知商標權人證明有使用之事實,惟逾期迄未提出任何本件註冊商標之使用證據到局,復未聲明有何未使用之正當事由,自應依法廢止其註冊。


相關文章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4號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中台異字第G01030018號
中台異字第G01030008號
作者文章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4號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中台異字第G01030018號
中台異字第G01030008號

 
廣流簡介智權新知專業服務聯絡我們聲明事項
© Wideband IP Office 廣流智權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