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台異字第G01030018號


文章來源:廣流商標代表案例 - 異議
2016/01/13

 
[行政處分案號]
中台異字第G01030018號
 
[處分摘要]
衡酌兩造商標近似程度僅為中等,又各具識別性,且據爭商標僅著名使用於其所經營之牧場遊憩、觀光等相關服務上,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貨物搬運、貨物倉儲、倉庫租賃、倉儲保管資訊、貨物包裝、產品包裝、禮品包裝、商品快遞、貨物配送、物流運送、鮮花遞送、郵購貨物遞送、提供運輸資訊、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電子地圖服務」等服務,二者性質明顯不同,消費族群亦有差異,尚屬具有市場區隔。


相關文章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4號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中台異字第G01030018號
中台異字第G01030008號
作者文章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4號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中台異字第G01030018號
中台異字第G01030008號

 
廣流簡介智權新知專業服務聯絡我們聲明事項
© Wideband IP Office 廣流智權事務所